
湖州中院财产保全公告公示
时间:2024-06-16
当事人:张三(身份证号:330524198805031111)
(2021)浙湖执保字第001号
申请人:李四
被申请人:张三
因申请执行人李四与被执行人张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日受理申请人李四的执行申请。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系本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且已送达被执行人,具有强制执行力。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张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张三名下的下列财产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XX路XX号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浙湖XXXXX号 车辆一辆,车牌号为浙AXXXXX 银行存款,账号为622202120003002567本裁定书自送达被执行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三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
如被执行人张三不履行本裁定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依法追究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财产冻结、划拨和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本院现决定对被执行人张三名下的上述财产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措施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止。冻结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被冻结的财产进行转让、支付、变卖、使用或者采取其他处分措施。违反上述禁令的,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现公告如下:
各金融机构:被执行人张三名下账户622202120003002567已被我院冻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得转账、支付、解冻、扣划、收兑现金。 相关职能部门:被执行人张三名下的浙AXXXXX牌照车辆已被我院冻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得过户、转让、注销。 被执行人张三及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被执行人张三名下的其他财产线索向本院执行局提供,逾期不提供线索或者提供虚假线索阻碍执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特此公告。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XXX
邮政编码:313000
电话:(0573) 8221111
传真:(0573) 8221112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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