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可以保全的标的
时间:2024-06-09
财产保全是诉讼中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争议财产被转移、毁损、灭失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可以保全下列标的:
动产包括有形动产和无形动产。有形动产是指可以直接触及、占有、转移的具体物,如房屋、车辆、存款等。无形动产是指不具有有形形态,但可以依法买卖、处分、享有的权利,如知识产权、债权等。
不动产包括土地和与其牢固结合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如房屋、厂房、仓库等。
物权是基于物而享有的权利,如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留置权等。
债权是特定主体之间的给付义务关系,如商品买卖产生的债权、借贷产生的债权等。
特定金钱债权是指明确指定数额、币种的债权,如银行存款、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债权等。
有价证券是指能够流通买卖,并可作为特定财产权益凭证的票据,如股票、债券、股票期权等。
其他财物是指不属于以上任何范畴,但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如贵重物品、稀有物品、艺术品等。
与标的相关的财产是指与待保全标的直接相关,对其保全必要的财产。例如,保全房屋时的家具、家电等;保全机动车时的车牌、钥匙等。
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在法律上尚未取得,但有一定条件会发生,法律对其予以一定的保护。例如,建设工程款尚未结算,但已完成一定工程量的债权等。
当事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申请保全除上述标的之外的其他财产。法院将根据案件的性质、当事人的申请和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决定是否准许保全。
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争议财产被转移、毁损、灭失。因此,法律规定了严格的保全标的范围,以确保保全措施的合法、有效。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保全标的,并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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