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财产保全纠纷
时间:2024-06-09
财产保全是指诉讼过程中,在诉前和诉讼过程中,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执行,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扣押、限制等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行为的制度。在我国,财产保全制度主要渊源于《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等规定。
财产保全的适用范围
财产保全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且申请保全财产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一下列情形之一: 有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或毁损、转移、藏匿帐簿等证据的 有承担赔偿能力的情形,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有证据证明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的 Plaintiff和defendant之间发生侵权纠纷,且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变卖、隐匿其财产的情形的 Defendant在诉讼过程中有逃避执行行为的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财产保全的种类
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包括:
冻结存款:冻结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禁止申请人转移、支取存款 查封不动产:查封申请人名下的不动产,禁止申请人买卖、抵押、出租、赠与等 扣押动产:扣押申请人名下的动产,如汽车、设备、货物等 限制出境:限制申请人出境,防止申请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财产保全申请流程
财产保全申请流程主要包括:
申请人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并提供担保 法院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作出裁定,对申请部分或全部准许,或驳回申请 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财产保全担保
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主要包括:
现金担保:申请人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现金 银行担保:申请人向银行申请保函,经银行同意后向法院提交 抵押担保:申请人提供足够的财产进行抵押 质押担保:申请人提供足够的动产进行质押 其他法院认可的担保方式财产保全责任
提供担保情况下的财产保全责任主要包括:
如果申请人在诉讼中胜诉,或者申请财产保全因不属于申请人的原因而被撤销,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并责令申请人返还担保物 如果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或者撤诉,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并从担保物中支付被申请人的损失 如果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获取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并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典型案例
在实务中,财产保全纠纷的案例较为常见。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中,申请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向仲裁机构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仲裁机构作出裁定予以冻结。后被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冻结裁定,法院最终支持了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撤销了仲裁机构的冻结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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