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 要求等价吗
时间:2024-06-08
引言
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前措施,法院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而采取冻结或者扣押被执行人财产的措施。财产保全制度在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执行不能,保障诉讼有效进行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围绕财产保全中是否要求等价,展开深入探析。
等价原则
等价原则是指被保全的财产价值与被保全的债权价值大致相当,即保全措施的范围与数额应与待诉权利的范围和数额相适应。该原则的目的是防止财产保全措施过度,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保全的财产价值明显大于待诉权利的价值,就可能构成对被执行人的过度执行。
立法沿革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经历了多次修改。《民事诉讼法》1991年版未对财产保全是否要求等价作出明确规定。2017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102条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得超出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范围。这一规定体现了等价原则。
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裁定财产保全时,通常会考虑等价原则。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1款规定,执行异议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审查后,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应当裁定准许保全。该规定体现了财产保全应当遵循等价原则。
等价原则的例外情形
在实践中,也存在财产保全无需完全遵循等价原则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类:
1. 被执行人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等情形的,可以采取超出待诉权利价值的保全措施。 2. 对于不易评估价值或者无法确定担保金额的案件,可以采取限期执行、部分执行等方式进行保全,不严格要求等价。
保全措施的合理性审查
为了防止财产保全措施被滥用,法院在裁定财产保全时,需要对申请人的保全请求进行合理性审查。审查的重点包括:
1. 待诉权利是否存在合理依据 2. 被申请人是否有转移、变卖、隐匿财产的可能 3. 保全措施是否会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4. 保全措施的范围和数额是否适当
法院裁定不当的救济
如果法院在裁定财产保全时未遵循等价原则,或者未进行合理性审查,导致财产保全措施过度或者不当,被保全人可以提起异议申请或者执行复议申请。法院在处理时,应审查财产保全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损害了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情况撤销或者变更保全措施。
结论
财产保全中是否要求等价,在实践中较为复杂。原则上,财产保全应当遵循等价原则,以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但也有例外情形,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把握。法院在裁定财产保全措施时,应进行合理性审查,确保保全措施的正当合理性,避免过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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