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怎么追加配偶
时间:2024-06-06
财产保全是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藏匿其财产,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在诉讼实践中,申请财产保全往往涉及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因此,在实践中常常需要追加配偶为被保全的当事人。本文将详细介绍财产保全中追加配偶的程序和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可以申请保全证据,保全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保全和执行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保全的财产属于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共有或者共同所有的,当事人可以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申请保全第三人或者共同所有人应得的份额。”
追加配偶为被保全当事人的程序如下:
提交申请: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追加配偶为被保全当事人的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结婚证、财产共有证明等。 审查材料: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和证据材料,确定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作出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对申请人的追加请求予以准许或者驳回。准许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申请人和被追加的配偶当事人。在追加配偶为被保全当事人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时效:追加配偶应当在申请财产保全之日起不迟于五日内提出。过了时效,将不予受理。 保全财产范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申请人可以申请保全其夫妻双方各自应得的份额。对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配偶一方无权申请保全。 提供担保:申请人申请追加配偶为被保全当事人时,应当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金、抵押、质押等。追加配偶为被保全当事人的法律效果如下:
承担保全责任:被追加的配偶成为被保全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全责任,包括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检查,不得转移、隐匿或者毁损保全的财产。 承担执行责任:如果被执行人无法履行生效判决,则申请人可以依法向被追加的配偶当事人执行应得的份额。 撤销保全措施:如果被追加的配偶没有违反保全规定,则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保全措施。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因借款纠纷将被告李某起诉至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李某与妻子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名下共同拥有一套房产。张某得知此情况后,向法院申请追加王某为被保全当事人,并提供了结婚证、房产证等证据材料。
法院裁定:
法院审查了张某的申请和证据材料,认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准许追加王某为被保全当事人的裁定。
点评:
本案中,原告申请追加配偶为被保全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经审查,准许了原告的申请,并送达了申请人和被追加的配偶当事人。此裁定对申请人和被追加的配偶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遵守。
财产保全追加配偶是诉讼过程中一项重要的程序。申请人应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提出追加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和裁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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