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相关依据
时间:2024-06-05
财产保全是司法机关在诉讼活动中,为防止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控制、管理或处置的强制措施。
根据财产保全的对象、目的和方式不同,财产保全的种类主要有: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的动产或不动产置于司法机关的实际控制之下,限制被申请人处置财产,以保证判决的执行。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被申请人的动产扣留在司法机关或请求有关单位协助扣留,限制被申请人使用和处置财产,以保证判决的执行。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禁止被申请人处置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汇票、股票等财产,以保证判决的执行。
禁止处分是指人民法院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出售、抵押或者赠与其特定财产,以保证判决的执行。
指定保管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特定的人或机构保管被申请人的特定财产,以保证判决的执行。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附具下列材料:
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证据证明申请保全的诉讼请求和请求财产保全的事实根据; 申请人的担保措施。人民法院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然后作出裁定:
准予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在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 驳回保全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裁定保全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保全: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申请人在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提起诉讼的;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 被申请人提供与其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人民法院认为解除保全不影响判决执行的。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务操作中,财产保全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藏财产。 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申请保全的必要性,法院一般不会轻易裁定财产保全。 申请人应当提供有效的担保,以防止滥用保全措施。 法院在裁定保全后,应当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并通知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或者申请解除保全。总之,财产保全是保障诉讼得以顺利进行、裁判文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重要强制措施,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权威具有重要意义。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适用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严格遵照法律规定,审慎操作,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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