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产诉讼保全担保书内容
时间:2024-06-05
**引言**
在房产诉讼中,保全担保书是法院为了防止因诉讼结果不利而致使申请人权益受到损害而采取的一种措施。保全担保书的内容至关重要,直接影响诉讼保全的效力。本文将详细阐述房产诉讼保全担保书的必备内容和注意事项,为当事人提供实务指引。
担保书应明确列出担保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等。担保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书应明确列出被担保人的信息,包括姓名、住所地、联系方式等。被担保人一般为申请保全的当事人,即有权利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诉讼参加人。
担保书应明确指定担保标的,即被申请保全的财产。一般情况下,担保标的为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担保标的应具体到不动产的坐落、权属、面积等信息,以利于法院执行。
担保书应明确规定担保的范围,包括因保全措施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如诉讼费用、财产贬值等。担保范围要明晰、具体,避免因概括性表述而产生争议。
保全担保主要有两种方式:现金担保和财产担保。
现金担保:担保人将一定金额的现金交纳至法院账户,作为支付因保全措施而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保证。 财产担保:担保人以其所有或享有处分权的财产作为担保,在申请人胜诉后,法院可依法对该财产进行执行。担保书应明确选择担保方式,并附上银行收据或财产清单等佐证材料。
担保书应约定担保期限,即担保责任自何时起至何时止。担保期限一般与诉讼保全的期限一致,从法院裁定准予保全措施之日起至裁定解除保全措施之日止。
担保书应明确担保人的责任,包括:
在诉讼中如败诉,则需支付因保全措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 如果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不能足额弥补申请人的损失,则担保人仍需承担超出担保范围的责任; 如果担保人在担保期间转让或处分担保标的,则视为违反担保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担保书还可约定免责情形,即在特定情况下,担保人不承担责任,如:
申请人恶意申请保全措施,导致担保人为担保标的的保全和处置付出无谓损失; 因不可抗力或第三人过错致使保全标的灭失或受损; 法院违法或不当实施保全措施,导致担保人遭受损失。担保书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附加条款,如:
担保人的补充担保义务; 申请人违反保全义务时担保人的追偿权; 担保书生效、解除的条件等。起草房产诉讼保全担保书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用词准确、表述严谨,避免歧义或漏洞; 充分考虑各种法律风险,约定明确的免责情形; 签署担保书前,担保人应充分了解担保责任和法律后果; 担保书生效后,担保人应严格履行担保义务,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 如需变更或解除担保,应及时与法院和对方当事人协商。房产诉讼保全担保书是房产诉讼中的重要文件,其内容直接关系到诉讼保全的成败。律师应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仔细拟定担保书,确保其完整、严谨、合法有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促进诉讼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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