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撤销后是否能继续申请
时间:2024-06-04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在财产保全申请被驳回或撤销后,申请人是否可以继续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形下可以撤销财产保全:
申请人因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而使法院错误下达财产保全裁定的; 保全的财产已经拍卖,或者有变更、转让保全财产的情况; 被告已提交担保,或者已经履行了判决; 其他依法应撤销的情形。财产保全撤销后是否能继续申请,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 撤销原因
如果财产保全因申请人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而撤销,那么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财产保全。这是因为申请人行为不诚实,法院不再相信其申请。
2. 被告情况
如果被告已经提交担保或履行判决,那么财产保全就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财产保全。
3. 财产状态
如果保全的财产已经拍卖、变更或转让,那么继续申请财产保全也失去意义,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财产保全。
4. 有无新证据
如果申请人撤销后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意图,那么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财产保全。
如果申请人满足再次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应当在收到撤销裁定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新的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新的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意图。
对于再次申请的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查证据,并根据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准许。
综合而言,财产保全撤销后是否能继续申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如果撤销的原因是申请人不诚实,被告已经履行判决或提交担保,保全财产已发生变更、转让,那么不得再次申请财产保全。如果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意图,则可以在撤销后30日内再次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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