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担保返还吗
时间:2024-06-04
引言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如履约担保、保全担保等。其中,保全担保是法院为防止申请人恶意申请财产保全所采取的措施,以确保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在财产保全申请被法院驳回或裁定解除时,提供用于保全的担保金能否返还?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详尽论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2条规定:
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的,保全申请被驳回或者裁定解除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解除担保,责令申请人返还对应担保金额。因申请保全的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
对因申请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上述法定依据,保全担保的返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保全申请被法院驳回; 保全裁定被法院解除; 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已进行相应赔偿。1. 申请返还
符合担保返还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返还担保金。
2. 法院审查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返还条件。如审查属实,法院将作出解除担保的裁定;如审查不属实,法院将驳回申请。
3. 担保返还
法院解除担保后,担保人应当按照法院裁定,将担保金返还给申请人。
1. 及时申请
申请担保返还应在保全申请被驳回或保全裁定被解除后及时提出,否则法院可能因超过申请期限而驳回申请。
2. 举证责任
由申请人承担证明保全申请被驳回或者保全裁定被解除的举证责任,以及由被申请人承担证明保全错误造成其遭受损失的举证责任。
3. 赔偿损失
申请人因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应当及时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应当根据被申请人的实际损失确定。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担保的返还必须满足法定条件,即保全申请被驳回或者裁定解除,且因申请保全的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已进行相应赔偿。
符合返还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法院审查属实的,将作出解除担保的裁定,担保人应当按照法院裁定将担保金返还给申请人。当事人在申请担保返还过程中应注意及时申请、正确举证和赔偿损失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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