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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 诉讼
财产保全的法律概念
诉讼财产保全,又称诉讼保全,是指人民
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被告转移、变卖、隐藏财产,或者有其他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对被告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确保判决得以执行的一种诉讼制度。
### 诉讼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
诉讼财产保全的法律依据主要集中在以下法律法规中: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至108条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一)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二)可能被转移、隐匿的财产;
(三)对判决执行确有困难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7条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进一步补充和解释,明确规定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具体情形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4号)**
本规定第69条至71条对诉讼保全措施的审查和监督、驳回诉讼请求和保全措施的解除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其他法律法规**
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诉讼财产保全作出了规定,如《破产法》、《公司法》、《海商法》等。
### 诉讼财产保全的范围
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范围包括:
**查封**
是指人民法院扣押被告的动产、权利,禁止其处分。
**扣押**
是指人民法院扣押被告的不动产或其他有形资产,禁止其使用或处分。
**冻结**
是指人民法院冻结被告的存款、账户或其他有价证券,禁止其提取或转账。
### 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请求**
申请人(即原告)应当明确提出诉讼保全请求,并说明请求的事实、理由及保全范围。
**有证据证明请求的成立**
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保全请求成立,如被告有转移、变卖、隐藏财产的迹象,或者其他可能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
**足以保证判决的执行**
保全措施以足以保证判决的执行为目的,保全的财产价值与请求的标的额应当相当。
### 诉讼财产保全的程序
诉讼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诉讼保全申请书,并附具有关证据。
**2. 审查和裁定**
法院对申请书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保全裁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3. 执行保全**
收到保全裁定后,法院应当及时执行保全措施。
**4. 异议和复议**
对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对异议作出裁定后,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 诉讼财产保全的解除
诉讼财产保全依法应当解除的情形包括:
**申请人撤回申请**
申请人不再需要保全措施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
**当事人达成和解**
当事人自行和解,且和解协议已生效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判决已经执行**
判决已经执行完毕或部分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其他法定情形**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
### 结语
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判决得到有效执行的重要措施。人民法院在适用诉讼保全措施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正确把握保全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