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除财产保全通知书怎么写
时间:2024-05-31
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变卖财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一系列保护措施。解除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解除对自己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的法律行为。解除财产保全通知书是解除保全措施的法律文书,其撰写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格式要求。
应在第一行正中写明“解除财产保全通知书”。
指签发解除财产保全通知书的法院,应在标题下居中写明。
指对被保全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单位(如银行),应在右上角写明。
应在右上角与收文机关平行位置写明。
包括以下内容:
案件名称和案号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或名称、住址) 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姓名或名称、住址、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 解除财产保全的理由:包括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法院依职权认为符合解除条件等 解除保全的范围:可以是全部解除,也可以是部分解除 要求有关单位协助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签发日期 签章:应加盖人民法院公章或法官个人签名**【标题】解除财产保全通知书**
**【发文机关】**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收文机关】**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市分行营业部
**【文号】**(2023)杏法民保字第109号
**【正文】**
本院受理原告张三诉被告李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杏民初字第101号。原告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告李四在中国工商银行太原市分行营业部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500,000元。
后原告诉称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中约定的全部义务,同意解除对被告账户的冻结。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决定解除冻结。
现通知贵行解除对被告李四在贵行账户内的冻结,解除金额为人民币500,000元。
**【落款】**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章
解除财产保全通知书作为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重要法律文书,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实用价值。其撰写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格式要求,确保其内容完备、理由合法、范围明确,以保障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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