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生效财产保全费怎么算
### 未生效财产保全费的概念
财产保全费是人民法院在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时,向申请人收取的一项费用。未生效财产保全费是指在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后,但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下支付的保全费。
### 未生效财产保全费的计算方法
未生效财产保全费的计算方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
```
第一款 人民法院在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采取其他保全措施时,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申请人收取保全费:
(一)动产:按照冻结或者扣押财产价值的0.5%收取;
(二)不动产:按照冻结或者查封财产价值的1%收取;
(三)其他财产:按照冻结或者查封财产价值的0.5%至1%收取。
```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财产价值”是指被冻结、扣押、查封财产在拍卖或变卖时能够实现的金额。
### 未生效财产保全费的缴纳时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申请人在收到保全费通知书后,应当在15日内缴纳保全费。逾期不缴纳的,人民法院有权解除保全措施。
### 未生效财产保全费的退还
在以下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退还未生效财产保全费:
* 人民法院撤销或变更保全裁定的;
*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或者提供担保后,保全范围减少或者解除的;
* 人民法院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的;
* 其他依法应当退还的情况。
### 申请人需注意的事项
*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及时缴纳保全费。否则,人民法院有权解除保全措施。
* 保全费由申请人承担,不能向被申请人追偿。
* 缴纳保全费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书要求进行缴纳。
* 申请人应当保留好缴费凭证,以便在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查询或申请退还。
### 人民法院的职责
人民法院在收取未生效财产保全费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保证诉讼当事人的公平与权利;
* 维护司法公正;
* 合理收取保全费;
* 及时退还应当退还的保全费。
人民法院在收取保全费时,应当出具保全费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缴纳保全费的时限、方式和后果。
### 典型案例
**案例1:**
原告某公司申请法院对被告某个人名下的房屋进行财产保全。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并向原告某公司收取保全费6000元。被告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撤销了基层法院的保全裁定,原告某公司缴纳的保全费被退还。
**案例2:**
原告某个人申请法院对被告某个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财产保全。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并向原告某个人收取保全费3000元。被告未及时履行义务,法院终结了本案执行程序。原告某个人向法院申请退还保全费,法院予以支持,全额退还了保全费。
### 总结
未生效财产保全费的计算方法、缴纳时限、退还情形、申请人需注意的事项和人民法院职责等规定,对于申请人、被申请人和人民法院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合理收取和退还保全费,既能保证诉讼当事人的公平与权利,又能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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