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保全担保费谁负责
时间:2024-05-31
**引言** 诉讼保全是诉讼中重要的程序性措施,通过申请保全,可以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全的申请需要提供担保,保全担保费则是当事人或者申请人为了担保因保全而产生的费用和损失而支付的款项。
1、概念 保全担保费是指申请诉讼保全时,申请人或者当事人为担保保全执行而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资金。
2、作用 (1)债务人未履行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时,从担保金中支付相关费用; (2)申请人因保全而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从担保金中支付; (3)保全措施解除或者终结后,申请人无故不将财产返还债务人或者其抵偿债务的,从担保金中支付罚款; (4)申请保全时提供担保不足的,追加担保时,将保证金补足。
1、交纳 保全担保费的交纳方式包括现金、银行转账、汇款等。交纳时,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保全担保费交纳凭证。
2、使用 保全担保费仅限于用于支付保全执行的费用和损失,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使用保全担保费时,人民法院应当出具使用清单,告知申请人。
1、申请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保全错误或者保全范围过大
1、保全执行完毕后,申请人无故不返还财产或者其抵偿债务的,不予退还。
2、保全申请被驳回或者裁定解除保全的,应当退还保全担保费。
3、保全措施解除或者终结后,申请人将财产返还债务人或者其抵偿债务的,应当退还保全担保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申请保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申请人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可以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提供担保。承担担保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承担的担保责任承担連帶清偿责任。申请保全权申请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不予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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