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时间:2024-05-31
引言
财产保全保险费是一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相关财产的保全,避免其遭受损失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在实务中,对于财产保全保险费的承担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此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为司法实务提供参考。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对有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决定通知被保全财产的所有权人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
《保险法》第3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保险人应当在约定履行期限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标的未发生损失的,保险人免于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司法实践
关于财产保全保险费的承担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财产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持此观点的法院认为,财产保全措施是针对被告的财产采取的,是为了防止其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给被害人或者国家造成更大损失而采取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保险费是为保证财产保全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第二种观点:财产保全保险费由申请人承担
持此观点的法院认为,财产保全措施是财产权利人(被害人或者国家)为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而采取的措施,财产保全保险费属于财产权利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财产权利人承担。本文观点
笔者认为,财产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的观点更为合理,主要理由如下:1. 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出发
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财产保全措施是刑事诉讼中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转移、变卖、毁损财产,以保障被害人或者国家的合法权益。因此,财产保全措施带有惩罚性,其费用应当由被告承担。2. 从财产保全保险合同的性质出发
财产保全保险合同是一种对待合同,合同标的是被保全财产的价值,保险费是由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被告承担财产保全保险费,并不影响申请人与保险公司的合同关系。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向申请人承担赔偿保险标的损失的责任。因此,财产保全保险费的承担主体不影响财产保全保险合同的效力。3. 从司法实践的统一性出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诉讼财产保全费应由申请人预交,保全被撤销或者终结后,诉讼财产保全费不足部分,由被申请人补缴。这一规定虽然是针对民事诉讼,但其关于财产保全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的原则,对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费的承担同样具有参考意义。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财产保全保险费应当由被告承担。这种观点既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也符合财产保全保险合同的性质,而且有利于司法实践的统一。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