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审不予审查财产保全异议
时间:2025-05-02
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作为一项诉讼保全措施,对于保障胜诉判决的执行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异议的审查也成为二审法院需要面对的问题。当法院在二审中不予审查财产保全异议时,往往意味着案件的保全措施将继续执行,对被保全人的财产仍将采取冻结、查封等措施。这对被保全人而言,可能意味着经济活动的受阻,甚至可能影响其正常的生活。那么,二审法院在何种情况下不予审查财产保全异议?被保全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被转移毁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两种。诉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在判决、裁定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前,依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主动采取的一种临时性财产保障制度。
在二审中,人民法院对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有审查的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后,可以作出裁定,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冻结、查封、扣押等措施。但同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决定不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那么,在何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在二审中不予审查财产保全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第二审人民法院有权审查,但第二审人民法院也可以决定不予审查。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审查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符合下列情形:
申请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的; 申请人在申请时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全申请条件的;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采取保全措施的,将使被申请人或者他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其他不宜审查财产保全申请的情形。由此可见,二审法院在决定不予审查财产保全异议时,需要考虑多种因素。一方面,需要确保申请人具有合法性,避免恶意申请或明显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另一方面,也需要权衡采取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或他人造成的损害,避免造成难以弥补的后果。
案例一:某公司因与另一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方银行账户。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冻结对方5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款。二审中,被保全人提出异议,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审查。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属于普通经济纠纷,被保全人提供了相应担保,且其正常经营活动将因该笔资金被冻结而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决定不予审查财产保全异议,并解除对被保全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案例二:李某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纠纷,李某请求人民法院冻结王某名下车辆。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对王某名下车辆进行查封。二审中,王某提出异议,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审查。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中王某具有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可能,且其提供的担保不足以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得到执行,因此决定不予审查财产保全异议,维持原财产保全措施。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决定是否审查财产保全异议时,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一方面,需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恶意保全、滥用诉权等行为,维护被保全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需要考虑被保全人的实际情况,避免保全措施对被保全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同时,人民法院也需要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纠纷性质、保全必要性、担保情况等,以确保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那么,在被保全人提出财产保全异议时,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同时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并通知利害关系人。
在被保全人提出异议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审查。如果人民法院决定不予审查,则应及时将决定通知双方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如果人民法院决定审查,则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在二审中不予审查财产保全异议,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申请人的合法性、保全措施对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害等。人民法院应权衡利弊,确保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被保全人提出异议时,人民法院也应及时作出处理,保障诉讼保全制度的公正合理。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