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费用对方承担吗
时间:2025-04-18
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财产保全可以确保在判决执行时,被申请人的财产足以支付胜诉方的款项。但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这笔费用数额不菲,因此很多人会疑问,财产保全费用能由对方承担吗?这涉及到诉讼保全的费用分配问题,也是本文将要探讨的主题。
在理解财产保全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财产采取限制处分或扣押等措施,确保判决生效后能够得到实际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由此可见,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判决的实际执行,维护胜诉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错误的,应当解除保全,并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财产保全错误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会裁定财产保全错误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以下情形:
(一)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财产实施保全的;
(二)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解除保全的财产再次实施保全的;
(三)人民法院错误采取冻结银行存款、限制转让股权等财产保全措施,致使被保全人不能进行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人民法院错误采取查封、扣押财产等财产保全措施,致使被保全人直接遭受严重损失的;
(五)人民法院采取错误的财产保全措施,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遭受严重损失的。”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况下裁定财产保全错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不符合法定情形的财产实施保全; 对已经依法解除保全的财产再次实施保全; 错误采取冻结银行存款、限制转让股权等措施,影响被保全人正常经营; 错误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致使被保全人直接遭受严重损失; 错误采取保全措施,致使国家、集体或第三人遭受严重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裁定财产保全错误时,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那么,什么情况下,对方需要承担保全费用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保全收费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作出准予保全裁定,或者财产保全执行错误,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在支付赔偿金时,应当向错误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收取同等金额的赔偿金。人民法院在支付赔偿金时,应当向错误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收取同等金额的赔偿金。”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以下情况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对方需要承担保全费用:
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作出准予保全裁定;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执行过程中出现错误。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裁定,申请人应当交纳财产保全费。人民法院决定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交纳决定书送达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裁定,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保全费:
(一)不动产按照价值百分之二交纳;
(二)机动车辆按照价值百分之一交纳;
(三)申请保全其他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金钱按照百分之二交纳;
有价证券、票据按照价值百分之一交纳;
申请保全其他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前两款规定确定。”
由此可见,财产保全费用的计算标准如下:
不动产按照价值的2%交纳; 机动车辆按照价值的1%交纳; 金钱按照2%交纳; 有价证券、票据按照价值的1%交纳; 其他财产,人民法院将参考上述标准确定。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财产保全费由申请人在申请时预交。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时起七日内,补交财产保全费;人民法院决定解除保全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时起七日内,交纳决定书送达费。”
由此可见,财产保全费由申请人在申请时预交,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申请人需要在收到决定书后的七日内补交保全费用;人民法院决定解除保全的,申请人需要在收到决定书后的七日内交纳决定书送达费。
案例一:李某与王某发生经济纠纷,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王某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保全。后经审判,人民法院判决李某败诉。李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审人民法院判决,发回重审。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后,判决王某赔偿李某50万元。李某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执行王某银行存款100万元。李某要求王某赔偿因财产保全所产生的损失5万元。
分析: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李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准予保全裁定,该裁定错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已经依法解除保全的财产再次实施保全,该执行行为错误。因此,人民法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要求王某承担保全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案例二:张某与刘某发生经济纠纷,张某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刘某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保全。后经审判,人民法院判决张某胜诉,刘某赔偿张某300万元。刘某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刘某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刘某拒不履行判决,张某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执行刘某银行存款500万元。刘某要求张某赔偿因财产保全所产生的损失20万元。
分析: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对张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准予保全裁定,该裁定正确。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对已经依法解除保全的财产再次实施保全,该执行行为正确。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某要求张某承担保全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在裁定财产保全错误时,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对方需要承担保全费用。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过程中,对财产保全申请作出准予保全裁定,该裁定错误,或者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错误,导致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我们也了解了财产保全费用的计算标准和缴纳方式。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财产保全费用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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