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机动车做财产保全
时间:2025-04-10
前言:在机动车相关法律纠纷中,申请机动车财产保全成为保障胜诉权的一项重要措施。如何更好的理解和运用这一法律措施,是当事人及律师需要关注的重点。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运输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涉及机动车的各类法律纠纷中,机动车往往是涉案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可能占到当事人财产的大多数。因此,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申请机动车财产保全成为保障机动车所有权人或相关权益人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那么,什么是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对象能否包括机动车?申请对机动车做财产保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本文将全面介绍对机动车做财产保全的相关知识,为读者提供实用的法律指导。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保全的一种类型,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依照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财产或涉案财产采取的暂时性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或调解书生效后能够得到实际执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由此可见,财产保全制度的设立,旨在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确保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包括汽车、有轨电车、摩托车、挂车、上道路行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可见,机动车是一种特定类型的动产。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判决、调解生效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难以执行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因此,机动车作为一种动产,可以成为财产保全的对象。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动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依法流通的货币、银行存款、金融机构发行的支票、现金支付凭证;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依法可以转让的期货权益;
其他法律规定不得采取保全措施的动产。
因此,在申请对机动车做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涉案机动车是否属于上述不可保全的动产范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申请对机动车做财产保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有明确的被保全人;
有具体的保全标的;
有明确、具体的保全请求;
有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正在采取或者将要采取行为,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难以执行的情节和证据;
没有法律规定的不得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形。
此外,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还需考虑申请人是否提供了担保,以及申请是否存在恶意,以避免财产保全制度被滥用。
申请对机动车做财产保全,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提交申请:申请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财产所在地的证明、能够证明需要保全的情节和证据等。
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在收到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同时决定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担保;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交通运输、银行等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对被保全的机动车,在判决、裁定执行完毕或者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后,应当及时解除保全。人民法院错误采取保全措施造成被保全人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在申请对机动车做财产保全时,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保全时机:申请人需要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前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如果在生效后申请,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保全范围:需要明确保全的机动车范围,包括机动车类型、数量、型号、车牌号等具体信息。
保全方式: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扣押、冻结、查封等方式对机动车进行保全。申请人可以提出具体的保全方式,人民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纳。
提供担保: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同时决定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担保。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可能不予采取保全措施。
解除保全: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执行完毕或者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如果错误采取保全措施造成被保全人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赔偿。
案例一:李某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李某起诉要求王某赔偿损失。李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对王某名下的轿车进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王某不服,认为该机动车是家庭共有财产,李某申请保全时未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机动车确为王某家庭共有财产,李某未提供担保,且未说明不提供担保的原因,故裁定撤销对该机动车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案例二:张某与陈某发生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张某起诉要求陈某支付购车款。张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对陈某名下的越野车进行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裁定准许。陈某不服,认为该机动车是其经营必需的交通工具,申请保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机动车确为陈某经营必需,且张某未提供担保,故裁定撤销对该机动车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对机动车做财产保全是保障机动车相关权益人胜诉权的一项重要措施。申请人需要了解财产保全的条件、程序和注意事项,并充分提供证据证明保全必要性,才能提高财产保全申请被人民法院支持的概率。同时,被保全人也需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提出异议或申请解除保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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