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虚假财产保全担保是否构罪
时间:2025-04-01
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担保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能有效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然而,也存在一些人利用虚假担保的方式,企图规避法律责任,从而引发了是否构成犯罪的讨论。
那么,什么是虚假财产保全担保?它是否构成犯罪?又该如何预防和处理此类行为?我们将通过本文一一探讨。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对方转移财产,确保自己能够得到赔偿。而财产保全担保则是当事人提供一定担保,以保证保全行为的效力。
虚假财产保全担保,是指担保人在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时,故意提供虚假的担保信息或材料,以欺骗法院,达到不正当目的的行为。例如,提供虚假的银行存款证明、房产证或虚设的担保公司等。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抵押、毁损金融票证、不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其他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如果虚假财产保全担保涉及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等行为,则可能构成犯罪。
同时,根据《关于办理扰乱市场秩序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欺骗手段骗取资金、财物或者金融票证,或者非法占用资金、财物或者金融票证,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提供虚假财产保全担保的行为人,可能涉嫌诈骗罪。因为其故意提供虚假担保,骗取法院和当事人的信任,从而达到保全财产的目的,侵害了法院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提供虚假财产保全担保的行为,除了可能构成诈骗罪外,还可能触犯以下罪名: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因民事诉讼、仲裁提供虚假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提供虚假财产保全担保的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担保证明,帮助他人毁灭、伪造证据,扰乱司法秩序,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虚假诉讼罪:根据《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提供虚假财产保全担保的行为人,如果与被保全财产所有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并提供虚假担保,则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预防和处理虚假财产保全担保,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加强审查:法院在接受财产保全担保时,应加强对担保材料的审查力度,核实担保材料的真实性。对于存在疑点的担保材料,应进一步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向担保人询问并核实相关情况。 完善制度:完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明确担保人的资格条件和审查程序,规范担保行为。同时,建立担保人诚信档案,对提供虚假担保的行为人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强化宣传:加强对财产保全担保制度的宣传,提高当事人、担保人以及社会公众对虚假财产保全担保危害性的认识,引导当事人依法提供真实有效的担保。 及时追责:对于提供虚假财产保全担保的行为,法院应及时采取措施,责令其纠正或更换担保,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同时,法院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对涉嫌犯罪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某案件中,被告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偿还债务。为拖延还款,甲公司与担保公司乙公司恶意串通,由乙公司提供虚假的银行存款证明,申请财产保全担保。法院信以为真,批准了保全申请。但在执行阶段,发现银行账户余额为零,乙公司也无法提供担保金。法院对乙公司处以罚款,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提供虚假银行存款证明,帮助甲公司拖延还款,扰乱司法秩序,同时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对乙公司进行罚款,并追究其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刑事责任,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虚假财产保全担保行为的严厉打击。
提供虚假财产保全担保的行为,不仅损害法院公信力,扰乱司法秩序,还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予以重视和打击。法院应加强审查力度,完善相关制度,及时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责任。同时,通过宣传和教育,提高当事人及担保人的法律意识,引导其依法提供真实有效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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