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费是谁收的
时间:2025-04-01
财产保全是诉讼过程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对当事人财产的暂时性保护,保障胜诉判决或调解书的有效执行。在实践中,财产保全费由谁收取、如何收取,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
那么,财产保全费到底是谁收的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财产保全费的收取主体一般是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这里提到的“人民法院”,就是财产保全的裁定机关,也是财产保全费的收取主体。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收费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明确:“人民法院在立案时,按照收费标准预收案件受理费;预收金额不足的,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补交。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作出裁定时,应当通知申请人预交财产保全费。”这里的“人民法院”,同样是指财产保全费的收取主体。
财产保全费的收取标准,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财产保全费的收取标准一般包括固定标准和比例标准两种。
(一)固定标准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按照以下标准交纳财产保全费:
(一)不动产或者动产,交纳申请费50元,执行费250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交纳申请费50元,执行费预缴金额的2%;
(三)其他财产,交纳申请费50元,执行费预缴金额的5%。”
这里提到的50元申请费和250元执行费,就是财产保全费的固定标准。
(二)比例标准
除了固定标准外,财产保全费还采用比例标准。根据上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冻结银行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的财产保全费,按照预缴金额的2%收取;其他财产的财产保全费,按照预缴金额的5%收取。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预缴金额”,是指人民法院裁定保全的财产价值。人民法院在裁定财产保全时,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案件情况,确定保全的财产范围和价值。这个价值,就是财产保全费比例标准计算的基数。
财产保全费的缴纳方式,是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通知申请人缴纳的。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通知申请人预交财产保全费时,可以提供以下两种缴纳方式:
(一)一次性缴纳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申请人,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时,一次性缴纳全部财产保全费。这种方式适用于申请人资金充足的情况。
(二)分阶段缴纳
人民法院也可以通知申请人,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书时,先缴纳申请费和部分执行费,剩余的执行费可以在人民法院执行阶段缴纳。这种方式适用于申请人暂时无法缴纳全部财产保全费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一次性缴纳还是分阶段缴纳,申请人缴纳财产保全费后,人民法院会出具诉讼费缴费凭证。这个凭证很重要,申请人需要妥善保管,以便日后查询或办理相关手续。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费的收取主体是人民法院,收取标准包括固定标准和比例标准两种,缴纳方式由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通知申请人。需要注意的是,财产保全费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人民法院裁定变更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需要补交或退回部分财产保全费。此外,如果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已经缴纳的财产保全费,人民法院也会退回。
总之,财产保全费的收取和缴纳,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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