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恶意财产保全没有得到通知
时间:2025-03-31
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原本旨在保障胜诉判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但近年来,却出现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滥用此项制度,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恶意申请财产保全,企图通过这种手段给对方施加压力,甚至达到拖延诉讼、逃避债务等非法目的。当你成为恶意财产保全的受害者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在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主动裁定采取的临时措施,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财产、证据等予以保护,确保民事诉讼、仲裁或执行程序能顺利进行,并保证将来的判决或裁决能够得到实际执行。
没有合法依据:申请人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请求成立,或者申请保全的财产与争议事项无关,明显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
保全金额过高:申请人故意夸大诉求,申请的保全金额远远超过诉讼请求的金额,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重复保全:在多个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相同的财产保全,企图达到多处查封、冻结的目的,给被申请人造成更大压力。
虚假保全:提供虚假证据或伪造诉讼材料,误导法院作出错误的保全裁定。
损害被保全人利益:被保全人可能面临账户冻结、财产查封等情况,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可能因无法及时支付工资、货款等而造成信誉受损、员工流失等严重后果。
妨碍司法公正:恶意财产保全人为制造障碍,拖延诉讼进程,浪费司法资源,影响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
破坏社会诚信: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恶意财产保全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诚信。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通知利害关系人到场,听取意见,情况紧急时可以立即执行。如果没有收到通知,可能存在法院通知送达失败或法院未履行通知义务两种情况。
法院通知送达失败:法院会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公告等方式送达通知书,如果因被保全人提供的地址不准确或拒收等原因导致送达失败,法院会视为已经送达。因此,被保全人应确保向法院提供的地址准确无误,并主动关注、确认相关通知。
法院未履行通知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保全措施时,除情况紧急或者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形外,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到场,听取意见后作出裁定。如果法院未履行通知义务,则保全裁定可能存在违法情形。
及时了解情况:如果发现财产被保全,应及时向法院或作出保全裁定的机构了解情况,包括保全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保全申请的原因、保全的范围和期限等。
申请复议或异议:如果认为保全措施不当或存在违法情形,可以向作出保全裁定的机构申请复议或提出异议,阐明理由,提供相关证据,请求解除保全或变更保全措施。
诉讼保全责任:如果最终判决确定保全申请错误或保全措施不当,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承担保全造成的损失。
某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对方公司银行账户。法院审查后,向被保全公司邮寄送达了《财产保全通知书》,但该公司因人员流动,未及时收到通知,导致账户被冻结,无法支付员工工资和货款,经营陷入困境。该公司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审查后发现保全金额过高,且未充分考虑对被保全人造成的影响,遂裁定解除对该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恶意财产保全扰乱司法秩序,损害社会诚信,被保全人切忌抱有侥幸心理,更不要试图逃避、隐匿财产,而应积极应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加强审查,严格规范财产保全的适用,防止其成为不法分子侵害他人权益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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