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继续采取财产保全申请
时间:2025-03-25
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聊聊继续采取财产保全申请的那些事儿。这个话题看起来有点儿“硬核”,但其实跟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当我们在打官司的时候,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如果不赶紧把对方的财产给冻结了,对方很可能把财产转移走,等判决下来就拿不回来了。这个时候咱们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了。那什么是财产保全呢?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或者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或者申请前,为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损害,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临时性保护措施。今天我们重点来讨论一下“继续采取财产保全申请”的那些事儿。
顾名思义,继续采取财产保全申请,是指在法院已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基础上,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举个例子,小明和小李打官司,小明担心小李转移财产,于是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批准后,冻结了小李的银行账户。但是案件还没有结束,小明的律师在查阅案卷时发现,小李还有其他银行账户没有被冻结。这时候,小明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继续采取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冻结小李的其他银行账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人民法院接受申请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审查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是否提交人民法院要求补充的相关材料;
(二)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财产状况、已采取保全措施的执行情况等是否属实;
(三)是否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
简单来说,法院在审查继续采取财产保全申请时,会重点关注三个方面:
申请人是否补充了法院要求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等信息是否属实; 是否有必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交申请书、人民法院要求补充的相关材料。
也就是说,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同时根据法院的要求,补充相关的材料。那么,申请书应该怎么写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应当使用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应当在财产保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申请保全的理由和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
也就是说,申请书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申请保全的理由:比如,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存在被转移、隐匿、毁损的可能; 申请保全的事实:比如,被申请人有银行账户没有被冻结,或者存在其他财产; 相关证据:比如,银行流水、房屋产权证等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有财产或者存在转移财产行为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接受申请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后三日内审查。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立即实施。
也就是说,法院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后,会在三日以内进行审查。如果决定采取保全措施,会立即实施。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审查时,可能会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如果申请人不能在法院要求的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法院可能会驳回申请。
在申请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时,有几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
及时性:继续采取财产保全申请应该在法院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到期之前提出,否则可能会被法院驳回; 补充材料:法院在审查时,可能会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申请人应该在法院要求的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否则可能会影响申请的结果; 准确性: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等信息应该是真实、准确的,如果提供虚假信息,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恶意保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继续采取财产保全申请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申请时应该注意满足相关条件,提供充分的证据,并遵循一定的流程。同时,申请人也应该注意继续采取财产保全申请的及时性、补充材料的完整性以及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希望大家能够通过今天的文章,对继续采取财产保全申请有更多的了解,在需要时能够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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