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履约保函是否适用担保法
时间:2024-10-14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在国际贸易中,银行常以独立第三人的身份出具保函以保障交易安全。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国际贸易保函也逐渐进入我国,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国际贸易中,银行出具的保函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保证履约的独立担保,另一种是付款担保。其中,保证履约的独立担保,在我国称为履约保函。根据《担保法》第二条的规定,该法所称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可以获取利益的保证”。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担保法颁布实施后,我国担保法律制度逐步完善,担保物权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但是,由于我国担保法对担保的概念和担保方式的规定比较原则,对履约保函是否适用担保法,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履约保函是否适用担保法,关系到履约保函的性质定位、履约保函行为的效力认定、履约保函纠纷的解决途径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准确理解和把握履约保函的适用法律,对于促进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完善、推动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与国际担保法律制度接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对履约保函的性质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探讨履约保函是否适用担保法,以期为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履约保函的性质分析
履约保函是银行应其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具的书面承诺,保证申请人按照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否则银行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履约保函是银行的一种信用工具,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来保证交易的履行。其特点是独立于主合同之外,银行不参与主合同的谈判和签订,也不参与合同的履行,只对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一旦申请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银行即应按照保函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因此,履约保函是一种独立担保,具有担保的性质。
但是,履约保函又不同于传统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传统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担保人或担保物的所有人通常与主合同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如保证人往往是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抵押物、质物的所有人往往是债务人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而履约保函的担保人(银行)与主合同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银行只是受申请人的委托,以自己的信用来保证申请人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履约保函具有担保的性质,但又不同于传统的担保方式。
那么,履约保函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担保呢?我们可以从担保的定义和特点来分析。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可以获取利益的保证”。担保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担保人或担保物的所有人(以下统称担保人)与主合同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是担保人不参与主合同的谈判和签订,三是担保人不参与合同的履行,四是担保人不承担主合同的责任,五是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担保责任。
从上述担保的定义和特点来看,履约保函具有担保的性质。首先,履约保函的担保人(银行)与主合同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是担保的一个重要特征。其次,履约保函的担保人(银行)不参与主合同的谈判和签订,也不参与合同的履行,只对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这与担保人不参与主合同的谈判和签订、不参与合同的履行的特点是一致的。再次,履约保函的担保人(银行)不承担主合同的责任,只承担担保责任,这与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担保责任的特点是一致的。
因此,可以认为,履约保函是一种新型担保方式,它具有担保的性质,但又不同于传统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
二、履约保函是否适用担保法
担保法颁布实施后,我国担保法律制度逐步完善,担保物权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但是,由于我国担保法对担保的概念和担保方式的规定比较原则,对履约保函是否适用担保法,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履约保函不适用担保法。另一种观点认为,履约保函适用担保法。
(一)履约保函不适用担保法的观点
认为履约保函不适用担保法的观点主要理由有:一是履约保函是一种独立担保,具有担保的性质,但它又不同于传统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不属于担保法调整的范围。二是担保法对担保的概念和担保方式的规定比较原则,没有明确包括履约保函。三是担保法是根据我国国情制定的,而履约保函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担保方式,不适合于我国的国情。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履约保函虽然是一种独立担保,具有担保的性质,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就不属于担保法调整的范围。担保法对担保的概念和担保方式的规定比较原则,但这并不妨碍将履约保函作为一种新型担保方式纳入担保法的调整范围。其次,担保法虽然没有明确包括履约保函,但这并不意味着履约保函就不适用担保法。担保法是一部原则性法律,其对担保的概念和担保方式的规定比较原则,需要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再次,履约保函虽然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担保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就不适合于我国的国情。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国际贸易保函也逐渐进入我国,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将履约保函纳入担保法的调整范围,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二)履约保函适用担保法的观点
认为履约保函适用担保法的观点主要理由有:一是履约保函是一种担保,担保法对担保有普遍性的规定,履约保函作为一种担保当然适用担保法。二是履约保函具有担保的性质,担保法对担保的规定比较原则,但这并不妨碍将履约保函作为一种新型担保方式纳入担保法的调整范围。三是将履约保函纳入担保法的调整范围,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国际贸易保函也逐渐进入我国,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笔者同意上述观点。首先,履约保函是一种担保,担保法对担保有普遍性的规定,履约保函作为一种担保当然适用担保法。其次,履约保函具有担保的性质,担保法对担保的规定比较原则,但这并不妨碍将履约保函作为一种新型担保方式纳入担保法的调整范围。再次,将履约保函纳入担保法的调整范围,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国际贸易保函也逐渐进入我国,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将履约保函纳入担保法的调整范围,有利于促进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完善,推动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与国际担保法律制度接轨。
三、结论与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履约保函是一种新型担保方式,它具有担保的性质,但又不同于传统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因此,履约保函适用担保法。
但是,由于我国担保法对担保的概念和担
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