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履约担保金应计入建安费
时间:2024-10-1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一定数额的履约担保,是施工企业参与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保证。履约担保金作为施工企业参与工程建设的必要资金占用,其性质、用途、管理等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其中,履约担保金是否应计入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费用(简称“建安费”),是施工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较为疑惑的问题。本文将从理论和实务两个层面,对该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期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履约担保金的性质
履约担保金,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的,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资金。其主要功能是担保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防止因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履约担保金一般由承包人提供,是承包人参与工程建设的重要保证,也是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保障。履约担保金具有以下特点:
(一)履约担保金是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保障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金,是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前提和保障。承包人只有在按合同约定提供履约担保金后,才能与发包人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才能正式参与工程建设。因此,履约担保金是承包人参与工程建设的重要资金占用,是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保证。
(二)履约担保金具有担保功能
履约担保金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保障,具有担保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功能。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金,是为了保证其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防止因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因此,履约担保金具有担保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功能。
(三)履约担保金具有风险防范功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会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金,可以有效地防范发包人因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风险,从而保障发包人的合法权益。
二、履约担保金是否应计入建安费的理论分析
建安费是指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实际发生的与建设工程直接相关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施工设备使用费、管理费、利润以及税金等费用。建安费是建设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施工企业参与工程建设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因此,判断一项费用是否应计入建安费,需要从该费用是否属于建设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是否属于施工企业参与工程建设所发生的必要费用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履约担保金属于建设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备阶段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整个建设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等。其中,直接工程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所发生的与工程直接有关的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设备使用费等;间接费是指施工企业在施工生产中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费、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等。履约担保金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保障,是施工企业参与工程建设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因此,履约担保金应属于建设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
(二)履约担保金属于施工企业参与工程建设所发生的必要费用
施工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金,这是施工企业参与工程建设所必须发生的费用。施工企业只有在按合同约定提供履约担保金后,才能与发包人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才能正式参与工程建设。因此,履约担保金是施工企业参与工程建设所发生的必要费用。
三、履约担保金是否应计入建安费的实务分析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履约担保金是否应计入建安费,存在不同的观点。有观点认为,履约担保金不属于建安费的组成部分,不应计入建安费。该观点认为,履约担保金不是建设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不属于施工企业参与工程建设所发生的必要费用,不具备建安费的性质,因此,不应计入建安费。也有观点认为,履约担保金应计入建安费。该观点认为,履约担保金属于建设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是施工企业参与工程建设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具备建安费的性质,因此,应计入建安费。笔者认为,综合考虑理论和实务两个层面,履约担保金应计入建安费。
(一)履约担保金计入建安费有利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造价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备阶段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整个建设过程中的全部费用,是建设工程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关系到建设工程投资的准确性,关系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的实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履约担保金是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保障,是施工企业参与工程建设所发生的必要费用,是建设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将履约担保金计入建安费,有利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造价,有利于准确计算建设工程投资,有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
(二)履约担保金计入建安费有利于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施工企业在参与工程建设时,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金,这是施工企业参与工程建设所必须发生的费用。如果将履约担保金排除在建安费之外,将导致施工企业承担履约担保金所产生的费用,这将增加施工企业的负担,损害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因此,将履约担保金计入建安费,有利于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施工企业健康发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履约担保金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重要保障,是施工企业参与工程建设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属于建设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具备建安费的性质。因此,履约担保金应计入建安费。在实际操作中,施工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提供履约担保金,并将其计入建安费,以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造价,维护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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