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程履约反担保合同样本
时间:2024-10-10
**第一条 合同目的** 本合同目的是为了保证履约人(以下简称“甲方”)在工程建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下的履约义务,由反担保人(以下简称“乙方”)向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提供反担保。
**第二条 合同范围** 乙方反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在主合同项下对发包人的全部履约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进度、安全、造价等。
**第三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发包人、甲方、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完成主合同全部履约义务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四条 反担保形式** 乙方提供的反担保形式为(选择一项或多项):
银行保函 信用证 保险单 履约保证金 其他(具体约定)**第五条 反担保金额** 反担保金额为(填写金额):人民币(大写)。
**第六条 反担保押金** 乙方向发包人提供押金金额为(填写金额):人民币(大写)。押金在反担保期限内不得动用,用以支付甲方未能履行主合同义务时乙方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兑现条件** 当甲方未能履行主合同义务时,且经发包人书面通知甲方后,甲方仍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时,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兑现反担保。
**第八条 兑现程序** (a) 发包人收到甲方未能履行主合同义务的书面通知后,应在(填写天数)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兑现通知书;(b) 乙方收到兑现通知书后,应在(填写天数)个工作日内按照反担保形式兑现反担保;(c) 乙方兑现反担保后,发包人应将反担保押金返还给乙方。
**第九条 履约配合义务**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履行主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技术资料、材料和设备等。
**第十条 资金支持义务** 乙方保证在甲方履行主合同义务期间提供必要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 乙方应及时向发包人披露可能影响甲方履行主合同义务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还款义务** 甲方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书后(填写天数)个工作日内偿还乙方通过反担保支付给发包人的款项。
**第十三条 索赔权** 发包人有权就甲方未能履行主合同义务而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依照本合同兑现反担保。
**第十四条 监管义务** 发包人有权对甲方履行主合同义务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乙方配合其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协商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保密义务** 合同双方均有义务对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技术信息保密。
**第十七条 转让禁止**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八条 法律准据**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十九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填写份数)份,发包人、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盖章):**
**姓名:**
**日期:**
**甲方(盖章):**
**姓名:**
**日期:**
**乙方(盖章):**
**姓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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