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保全费保险公司担保费
时间:2024-09-27
引言
诉讼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在尚未作出裁判之前,为了防止被告一方转移、隐匿、处分诉争标的、保全胜诉方合法权益而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赋予原告(申请人)的临时性法律救济措施。其主要方式有查封、扣押、冻结等。
为了减轻诉讼当事人的负担,促进诉讼保全措施的有效实施,鼓励当事人主动申请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9年修正)对保全措施的适用作了新的规定,规定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但对诉前保全、国家机关申请保全除外。上述担保方式包括:
保证金:申请人向人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即金钱、保全标的物、有价证券等具有履行赔偿责任能力的财产。 保险公司担保:由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对可能发生的损害予以承保,必要时出具保函。 信用担保:由具备足够履约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对可能发生的损害予以担保,并出具保证函。保险公司担保费标准
保险公司担保费的计算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般来说,保险公司都会以担保金额为基础,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费用。例如,北京市《关于审判用款管理的实施办法》规定,被担保的主债务或者其他主要给付或者费用占四分之一以下的,按照担保金额的2%至3%收取;超过四分之一的,占一半以下的,按照担保金额的5%收取;占一半以上的,按照担保金额的10%收取。
保险公司担保程序
申请人申请保险公司担保,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 诉讼保全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 保险公司资质证明 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载明被担保人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金额,是否免除免赔额,保费数额,联系方式、开户行及账号)人民法院审查申请材料后,符合条件的,裁定准予担保,并制作裁定书。裁定书送达后,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保险公司担保责任
保险公司依法出具保函的,对因申请人的保全申请被驳回或者申请保全的财产被执行法院裁定解除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在保单约定的给付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担保费用的支付和使用
保险公司担保费由申请人(保单持有人)支付给保险公司。
保全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人民法院统一收取后,定期缴入法院指定的专户。保险公司担保费由人民法院统一收取后,用于支付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申请人补足。
保险公司担保费用的争议
申请人、保险公司和执行法院在保全费用的使用、保管、结余的退还等方面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决。人民法院作出裁决前,应当听取相关当事人和保险公司的意见。
保险公司担保费用的减免和退还
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保全申请的,应当裁定保险公司退还保全费用。
申请人主动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申请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保全费用。保险公司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应当退还未核销的保全费用。
各级审判管理部门每年应当将符合减免或者退还保全费用的案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减免或者退还申请人的保全费用。
小结
保险公司担保是法院保全费用的重要担保方式之一,具有便捷、高效、成本低等优点。通过使用保险公司担保,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促进诉讼保全措施的有效实施,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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