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面对拆迁财产保全
时间:2024-09-26
拆迁往往涉及大量财产利益的重新分配,在这一过程中,如何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违法行为对被拆迁人财产造成侵害,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财产保全制度应运而生,旨在有效地保护被拆迁人的财产免受不当侵害或处分。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对该财产进行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亦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行政行为可能造成损害,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财产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这些规定为财产保全制度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拆迁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尚未签订或未经法定程序确认,拆迁人已开始实施拆迁,存在即将造成或继续造成损害的可能。 被拆迁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但拆迁人仍继续实施拆迁,使判决或行政复议决定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拆迁人未经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拆迁,造成被拆迁人财产损失。 被拆迁人因拆迁产生租赁关系或债权关系,但拆迁人未及时签订合同或支付费用,存在损害被拆迁人财产权益的可能。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 财产保全的标的、数量、价值。 申请保全的原因和事实依据。 提供的证据清单。申请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申请理由成立的证据。证据可以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证据等。若被拆迁人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则可提供民事诉状及其证据材料的复印件;若被拆迁人为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则可提供行政起诉状及其证据材料的复印件。
拆迁中的财产保全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查封、扣押:法院封存或扣留被保全的财产,禁止任何人处分或使用该财产。 冻结:法院责令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或划拨被保全的资金。 禁止行为:法院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如拆除房屋、转移财产等。 责令提供担保:法院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以确保被拆迁人的利益得到保障。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采取哪种保全措施。在采取冻结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时,应考虑财产的性质、价值和现状,尽可能避免对被拆迁人的正常生活和生产造成影响。
财产保全应当在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消失后解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解除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签订并经法定程序确认。 法院已经判决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作出决定,并已执行完毕。 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了其他有同等效力的义务。 财产保全的标的已经不存在或已经灭失。解除财产保全后,被保全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给被拆迁人或被申请人。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造成被拆迁人或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被拆迁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申请。当拆迁人有未经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拆迁等行为,损害或可能继续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时,被拆迁人应当及时申请财产保全,以有效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提供充分的证据。被拆迁人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成立。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客观、充分,包括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民事诉讼材料、行政起诉材料等。 合理选择保全措施。被拆迁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保全措施。例如,对于房屋或土地等不动产,可以选择查封、扣押;对于存款或其他流动财产,可以选择冻结。 注意保全费用的承担。申请财产保全一般需要缴纳一定的保全费用。被拆迁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考虑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合理安排保全费用。财产保全制度是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被拆迁人在面临拆迁时,应充分了解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并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只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有效防止违法行为对被拆迁人财产造成侵害,实现拆迁过程中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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