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财产保全的法条**
**前言**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
法院为防止当事人转移、变卖、隐匿财产,保障其能够履行法律义务,而对其财产采取的临时性强制措施。对于财产保全的解除,我国法律制定了明确的法条,以规范法院的裁判行为和当事人的
诉讼权利。
**法定解除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了解除财产保全的四种法定条件,分别为:
- (一)当事人提供
担保的;
- (二)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 (三)人民法院认为解除财产保全不影响判决执行的;
-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提供担保解除**
当事人提供担保解除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一定形式的担保,作为其履行法律义务的保障,以解除对财产的保全。法律未规定担保的形式,由当事人与人民法院协商确定。通常情况下,担保的形式可以是:
- 提供金钱质押或抵押;
- 申请财产
保险;
- 提供连带保证人;
- 冻结银行账户内的资金。
**申请人撤回申请解除**
申请人撤回申请解除是指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申请,以解除对财产的保全。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人撤回申请后,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裁定解除**
(1)不影响判决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解除财产保全不影响判决执行的,可以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判断不影响判决执行的标准包括:
- 当事人具有履行能力;
- 财产的价值足以履行法律义务;
- 当事人没有将财产转移、变卖、隐匿等逃避执行的行为。
(2)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了其他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例如:
- 经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涉案财产为他人所有,不属于被申请人所有。
- 财产保全措施错误。
- 财产保全措施造成当事人重大损失。
**解除程序**
(1)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案件基本情况、解除理由及证据。
(2)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解除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裁定;对不符合解除条件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驳回申请。
**解除效力**
财产保全被解除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被保全财产的查封、冻结等措施。被保全财产恢复正常流通。
**其他相关规定**
(1)解除程序费用:解除财产保全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2)复议与申诉:当事人对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上诉。
(3)恶意申请除外:对于以伪造、变造证据等方式恶意申请财产保全,导致他人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究申请人的责任。
**总结**
解除财产保全的法条以衔接诉讼制度的整体性为着眼点,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为目标,兼顾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保全,明确规定了解除财产保全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从而规范人民法院的裁判行为和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