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裁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
时间:2024-08-08
**【裁判要点】**
本案系一起申请财产保全纠纷案件,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负有合同及侵权责任,为防止其转移财产,申请法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财产。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的可能性,故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案情简介】**
2023年X月X日,申请人A公司与被申请人B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一份,约定A公司向B公司采购一批货物,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XX万元。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约支付了XX万元货款。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经A公司催告后,B公司于2023年X月X日交付了部分货物,但经A公司检验,该批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A公司多次与B公司协商解决,但B公司拒不承担违约责任。
A公司认为,B公司构成违约,且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于2023年X月X日向C市D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返还货款XX万元,并赔偿损失XX万元。同时,A公司以B公司可能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B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XX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先行给付或者其他方法,以保全判决的执行或者防止损害的发生。”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一)申请人未提供担保,且法院认为需要提供担保的;(二)请求保全的范围超过诉讼请求的;(三)明显不能实现保全目的的;(四)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本案中,A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主张及理由是: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且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为防止其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故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此,法院认为:
**(一) 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尚待本案进一步审理查明。**
A公司主张其与B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但B公司对此持有异议。A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双方之间签订了《采购合同》,但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也不能证明B公司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形。故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尚待本案进一步审理查明。
**(二) 现阶段尚无证据证明B公司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
A公司主张B公司可能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B公司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仅凭主观臆断,不足以证明B公司存在转移财产的可能性。故A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三)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损害B公司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形下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保障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但同时也限制了被申请人的财产权利。在案件事实尚未查清的情况下,对B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损害B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限制其正常资金周转,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综上,法院认为,A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且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损害B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对A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驳回。
**【裁判结果】**
C市D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X月X日作出(2023)D民初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A公司对被申请人B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申请财产保全纠纷案件,法院在审查过程中,严格审查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理由,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定,充分体现了司法公正和效率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是保障债权实现的一项重要制度,但同时也是对被申请人财产权利的限制,因此,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应当严格把握法律规定,审慎行使审判权,既要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要防止滥用财产保全措施,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法院在审查时,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 申请人是否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2. 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可能性。
3.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会对被申请人造成过重的负担。
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法院才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案中,由于申请人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且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会对被申请人造成过重的负担,因此,法院最终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本案的裁判结果对于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合理行使诉讼权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要提高法律意识,诚实守信,避免因违法违约行为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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