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财产保全担保函
时间:2024-08-07
**致:**[收件人姓名/机构名称]
**日期:**[日期]
**事项:**[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以下简称“本案”] ) 房屋财产保全担保函
根据[申请人姓名/机构名称](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姓名/机构名称](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之间因[简要陈述案件纠纷]而引发的诉讼/仲裁,申请人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特向贵院/贵会申请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房屋地址]的房屋(以下简称“标的房屋”)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我方[担保人姓名/机构名称](以下简称“我方”),住所地/营业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职务],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院/贵会出具本担保函,并郑重承诺如下:
**一、担保范围**
1. 我方为申请人就本案申请诉讼/仲裁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因采取保全措施可能给被申请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 标的房屋的市场价值损失;
(2) 标的房屋的租金损失;
(3) 标的房屋的合理维护费用;
(4) 为实现保全以及解除保全所支出的费用;
(5) 因保全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等合理费用;
(6) 其他因保全可能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2. 担保金额为人民币[金额大写](¥[金额小写]),该担保金额为不可撤销的,且不因任何事由而减少。
**二、担保期间**
1. 本担保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至以下情形出现时终止,以最后发生者为准:
(1) 贵院/贵会作出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决定,且该裁定/决定已生效;
(2) 申请人主动撤回保全申请;
(3)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协议已履行完毕;
(4) 本案已由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申请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5) 本担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已全部履行完毕;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在本担保函有效期内,我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履行担保义务。
**三、履行担保责任的方式**
1. 如贵院/贵会最终裁定/决定申请人败诉,或申请人需承担赔偿责任,我方将按照贵院/贵会的裁定/决定,在本担保函项下的担保金额内无条件地向被申请人或其他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2. 我方履行担保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转账、抵押物处置款等。
3. 我方将积极配合贵院/贵会及相关部门的执行工作,及时、足额地履行担保责任。
**四、承诺及声明**
1. 我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我方已充分了解本案相关情况及本担保函的法律后果,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3. 本担保函的签署和履行,已获得我方内部授权审批程序的批准,并对 我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4. 本担保函一式 [ ] 份,由我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担保人:[担保人名称/姓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签字)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地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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