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虚假财产保全担保是否构罪
时间:2024-08-06
财产保全担保是保障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制度,其能够有效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切实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虚假财产保全担保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文将重点探讨虚假财产保全担保的定性及其刑事责任,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虚假财产保全担保的认定
虚假财产保全担保,是指当事人为达到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提供虚假的担保财产、担保资格或担保能力等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认定虚假财产保全担保,需满足以下要件:
(一)客观上存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
当事人提供虚假的财产保全担保可以表现为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 提供虚假的财产证明材料,如伪造、变造房产证、车辆登记证书等;
2. 提供虚假的资金证明材料,如伪造、变造银行存款证明、资信证明等;
3. 提供虚假的担保资格证明材料,如伪造、变造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4. 提供虚假的担保能力证明材料,如隐瞒真实债务情况、虚构盈利状况等。
(二)主观上具有欺骗法院的故意
当事人提供虚假财产保全担保是为了达到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欺骗法院,使其误认为担保真实有效的故意。
(三)造成财产保全错误裁定的后果
虚假财产保全担保导致法院对案件作出错误的财产保全裁定,进而损害了被申请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二、虚假财产保全担保的定性分析
针对虚假财产保全担保行为的定性,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主要观点包括:
(一)构成诈骗罪
该观点认为,虚假财产保全担保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处分了被申请人的财产,从而构成诈骗罪。
(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该观点认为,提供虚假财产保全担保的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了司法公信力,符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要件。
(三)构成妨害司法秩序罪
该观点认为,提供虚假财产保全担保的行为干扰了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损害了司法权威,构成妨害司法秩序罪。
(四)不构成犯罪
该观点认为,提供虚假财产保全担保的行为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不诚信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并不必然构成犯罪。
三、虚假财产保全担保的刑事责任认定
笔者认为,虚假财产保全担保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判断。
(一)情节显著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以犯罪论处
对于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但未实际获取法院财产保全裁定,或者虽然获取了财产保全裁定,但尚未造成被申请人或案外人实际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以犯罪论处,但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例如,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处罚。
(二)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骗取法院财产保全裁定,并造成被申请人或案外人较大损失的,构成诈骗罪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提供虚假的财产保全担保,骗取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利用该裁定实际控制、处分被申请人的财产,造成被申请人或案外人较大损失的,构成诈骗罪。
(三)明知当事人提供虚假财产保全担保,仍为其提供帮助的,构成共同犯罪
为他人提供虚假财产保全担保提供帮助的,如明知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仍为其伪造、变造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明知当事人不具备担保资格,仍为其提供虚假担保承诺的,构成共同犯罪。
四、结语
虚假财产保全担保行为损害了司法公正,侵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此类行为,应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方式、危害后果等具体情况,准确适用法律,依法追究其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同时,也要加强对虚假财产保全担保行为的防范,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司法人员的审查判断能力,从源头上遏制此类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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