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业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时间:2024-08-05
申请人:(物业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
住所地:(地址)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被申请人:(业主姓名/公司名称)
住所地/营业场所:(地址)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详细地址)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不动产权证号:(号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或扣押(可多选一或选择其他财产保全方式)。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系(小区名称)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与全体业主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人负责(小区名称)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被申请人是(小区名称)小区(房屋号)的业主/房屋使用人。
自(时间)起至(时间)止,被申请人累计拖欠申请人物业服务费共计人民币(金额)元。期间,申请人多次通过(列举催缴方式,如:电话、短信、上门、书面催缴等方式)催缴,但被申请人一直拒不缴纳。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第(条款号)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法律条文号)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现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现欲就上述物业服务费纠纷向贵院提起诉讼,但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存在(列举被申请人可能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如:存在多起债务纠纷、近期有出售房产的意向等),申请人担心一旦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将会转移财产,导致申请人即使胜诉也无法实现债权,故特此申请财产保全。
申请理由
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行为保全或者证据保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被申请人长期拖欠物业费,且有逃避债务的风险,申请人担心其一旦提起诉讼,将无法实现债权,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的情形,且情况紧急,故特此申请贵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担保
申请人愿意提供(担保方式及担保物/担保金额)作为担保,以承担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请求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贵院依法裁定:
1. 裁定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详细地址)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不动产权证号:(号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或扣押(可多选一或选择其他财产保全方式)。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此致
(法院名称)
申请人:(物业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附:
1. 申请书副本(份数)
2. 相关证据材料(份数)(本申请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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