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财产保全材料
时间:2024-08-04
一、概念与适用范围
合同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或仲裁程序开始前或进行中,为防止合同履行中的财产被转移、隐匿、破坏等而依法采取的紧急措施。其适用范围如下:
债权人担心债务人转移、隐匿、或变卖资产,影响债权实现的; 合同一方已违约,另一方担心其继续侵权的; 当事人在合同纠纷中需调查取证,但担心证据灭失的; 法院或仲裁机构经审查认为有必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二、申请主体与申请时限
合同财产保全的申请主体一般为合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时点应在诉讼前或诉讼、仲裁程序进行中。越早申请,保全效果越好。
三、申请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载明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住所、联系方式;被申请人姓名或名称、住所;保全财产的名称、价值、所在地;保全理由和依据;保全方式。 能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据,如合同副本、协议书等。 能够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资产或其他妨害履行合同义务行为的证据,如资产处置凭证、财务报告、证人证言等。 能够证明申请人履行或准备履行合同义务,但被申请人已违约的证据,如付款凭证、催款函、准备发货的证据等。 利害关系人申请的,还需提供证明其利害关系的材料。 申请保全范围较大的,还需提供担保,保证保全行为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四、申请程序
合同财产保全主要经历以下程序: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递交申请材料。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申请材料,认为符合规定的,裁定准许保全。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保全财产性质,决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委托有关单位或人员执行保全措施。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措施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五、保全措施的解除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合同履行完毕的; 申请保全的证据不足或者保全行为不当的; 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且当事人双方同意的; 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形的。六、违反保全令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违反财产保全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恢复财产原状; 对当事人或者组织及其负责人予以罚款、拘留; 追究当事人或者组织及其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七、注意事项
申请合同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证据齐全,材料真实。保全申请材料是申请人获得保全措施的重要依据,提交的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保全范围适当。保全范围应与申请人保护的利益相适应,避免扩大化或滥用保全措施。 及时申请。合同履行中的财产变动较快,如当事人发现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危险,应及时向相关机构申请进行保全。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民事诉讼中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等规定,申请财产保全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 注意保全措施的解除和变动。保全措施是一种临时措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解除或变更,当事人需及时跟进案件进展,注意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合同财产保全,可以有效防止合同履行中的财产灭失、受损或减少,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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