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田 财产保全 案号
时间:2024-08-01
**一、案情简介**
原告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汽车”)与被告深圳市金马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汽车”)因债务纠纷发生诉讼,福田汽车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金马汽车的银行账户,保全标的为5000万元。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冻结金马汽车在指定银行账户内的5000万元资金。
**二、法院裁定**
法院在裁定中指出,福田汽车提供了可信的证据证明其与金马汽车之间存在债务纠纷,金马汽车无力清偿债务,申请财产保全可以有效防止金马汽车转移、处置被申请财产,保障福田汽车的债权实现。法院认为,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财产保全条件,遂裁定准许福田汽车的财产保全申请。
**三、财产保全的依据**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作出最终判决前,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限制措施的一种诉讼保全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享有诉讼请求权和该请求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有证据证明没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会使判决难以执行; 被保全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不方便执行; 申请人是为保障其请求权而提出申请。在福田汽车财产保全案件中,法院对福田汽车的申请进行了审查,认定福田汽车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享有请求权,且有证据证明金马汽车无力偿还债务,其他条件也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其财产保全申请。
**四、财产保全的类型**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了财产保全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冻结存款、汇款、划拨资金等财产; 扣押、提存票据、货物、载货凭证等财产; 查封、扣押不动产或动产; 禁止被执行人从事特定行为,如转让财产、变更地址等。在福田汽车财产保全案件中,法院采用的保全措施为冻结银行账户,属于上述类型的第一种。法院将金马汽车在指定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冻结,防止金马汽车将该财产转走或处置,保障了福田汽车的债权实现。
**五、财产保全的异议和解除**
财产保全裁定作出后,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裁定提出异议。异议应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由作出生效裁定的法院裁定。法院裁定准许异议的,裁定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也可以在财产保全裁定后提供担保,请求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在福田汽车财产保全案件中,金马汽车没有对法院的裁定提出异议,也没有提供担保请求解除财产保全。因此,法院裁决冻结的金马汽车账户资金一直处于冻结状态,保障了福田汽车的债权实现。
**六、财产保全的法律意义**
财产保全制度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通过采取保全措施,可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处置财产,确保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财产保全制度体现了如下法律原则:**
**及时保护**:保全措施是在作出最终判决前采取的,可以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效率优先**:财产保全的手续简便,效率高,有利于快速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保全优先**: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保障判决的执行,保全优先于处分原则。福田汽车财产保全案件的处理,充分体现了财产保全制度在保护债权人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中的积极作用。法院依法裁定保全,保障了福田汽车的债权实现,有效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七、结语**
福田汽车财产保全案件是一起典型财产保全案件,反映了财产保全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财产保全制度作为一项诉讼保全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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