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起诉离婚保全财产
时间:2024-07-31
当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准备提起离婚诉讼时,由于担心对方转移、隐匿或挥霍共同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确保判决得以执行,在诉讼过程中对被告的财产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措施。
**适用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在以下情形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对被保全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即为了防止后患,申请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保全:
有证据证明对方具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毁弃财产或承担不能履行或难以履行债务的其他行为的风险; 对方下落不明或者离开经常居住地,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 对方财产有被他人转让、出卖、出租、抵押、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风险。**申请程序**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的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被保全财产的種類、數量、價值和其他情况; 申请保全财产的理由; 申请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针对不同财产采取不同保全措施,比如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种类**
人民法院根据不同财产的情况,可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查封**:禁止任何人处分特定财产,如房屋、车辆等。 **扣押**:将特定动产移置法院或其他指定地点保管,如首饰、汽车等。 **冻结**:禁止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划被申请人特定账户内的资金。 **禁止行为**:禁止被申请人实施特定行为,如出境、转让企业股权等。**解除保全**
当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后五日内解除保全。 申请人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后三十日内解除保全。 人民法院对申请不予支持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在裁定或者判决后解除保全。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解除保全。**常见的证据**
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据材料以支持其申请理由:
对方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毁弃财产的证据,如转账记录、通话记录、证人证言等; 对方下落不明或者离开经常居住地的证据,如户籍迁出证明、邻居证言等; 对方财产有被他人转让、出卖、出租、抵押、查封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的风险的证据,如购房合同、抵押合同、租赁合同等。**法律后果**
当事人在申请诉讼保全时,应当注意以下法律后果: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裁定准予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五日内向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人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后三十日内解除保全。 被申请人对人民法院的保全措施认为不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实践建议**
当事人在申请夫妻离婚保全财产时,建议注意以下事项:
及时提出申请,防止对方转移、隐匿财产造成损害; 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支持自己的申请理由; 妥善保存保全措施的裁定书或决定书,以便将来执行判决; 保全后应及时提起诉讼,避免因久不提起诉讼而解除保全; 如果保全措施不当,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法院撤销或变更保全措施。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