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依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享有直接支配的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限制措施,以防止其转移或变卖,保证申请人将来判决或裁定的实现。福田法院财产保全流程如下:
一、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具有
诉讼主体资格。**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享有可以执行的实体权利,且权利受到妨碍或有遭受妨碍的危险。**例如,申请人持有某人的欠条,但该人恶意转移财产躲避债务。
3. **申请人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财产保全申请必须随着民事诉讼申请一起提出。
二、申请材料
1. **财产保全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案由、申请保全的原因、请求保全的财产、
担保方式等。
2. **申请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权利证明:**例如合同、欠条、证据证明等。
4. **妨碍证据:**例如转移财产的证据、与第三人恶意勾结的证据等。
5. **担保材料:**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可以是现金、银行
保函或财产抵押等。
三、受理流程
1. **审查申请:**福田法院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对申请条件进行审查。
2. **决定是否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3. **指定保全方式:**法院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财产情况和权利类型,指定适当的保全方式。
四、保全措施
1. **冻结银行存款:**法院会向被申请人的开户银行发出冻结通知,禁止其转账或提现。
2. **查封动产:**法院会将被申请人的动产(如车辆、机器设备)查封,禁止其使用或转移。
3. **查封不动产:**法院会将被申请人的不动产(如房屋、土地)查封,禁止其买卖或抵押。
4. **禁止转移或处分财产:**法院会向被申请人发出禁止转移或处分财产的通知,违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五、保全解除
1. **案件撤诉或判决生效:**财产保全会在案件撤诉后或判决生效后解除。
2.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被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供新的担保,替换原有的担保,以便解除财产保全。
3. **法院变更或解除保全措施:**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变更或解除原有的保全措施。
六、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至第九十九条
2.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审查标准的规定》
3.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方式的规定》
七、注意事项
1. **申请财产保全的时效:**在诉讼时效内均可申请,但对即将发生的危险,应及时提出申请。
2. **保全的范围:**根据申请请求确定,但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适当扩大或减小。
3. **保全费用的承担:**通常由申请人承担,在案件胜诉后可以向被申请人追偿。
4. **提供担保的金额:**保全措施的价值一般不低于申请标的额。
5. **履行义务:**申请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在接到法院裁定后应及时提供担保,逾期未提供的,法院可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