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除财产保全担保的情形
时间:2024-07-30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进行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为将来执行判决的顺利进行,依法采取的限制或控制当事人对特定财产进行处分的强制措施。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一般需要提供担保。但实践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法律允许免除财产保全担保,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一、 法律规定的免除财产保全担保的情形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免除财产保全担保:
1. 申请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请求保全与其职能相关的案件的财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属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财产状况的,不需提供担保。” 这类主体享有免除财产保全担保的特权,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1)这类主体在社会生活中通常扮演着重要的公共角色, 承担着特定的社会管理职能,享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2)其申请保全的案件,往往与其履行法定职责或公益目的密切相关;
(3)要求其提供担保,可能会影响其正常履职,甚至损害公共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此类主体申请财产保全免除担保,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申请主体身份须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二是其申请保全的财产,须与其履行法定职责或公益目的相关。
2. 申请人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劳动报酬、医疗费用、必要生活费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劳动报酬、医疗费用的,可以不要求其提供担保。”
上述费用,关系到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和生活,属于法律应当优先保护的权益。允许此类案件的申请人免除财产保全担保,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照,有利于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3.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法定情形外,一些法律、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其他可以免除财产保全担保的情形。例如: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保全与所申请的行为保全的案件有关的财产,可以不要求其提供担保。”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工以拖欠工资为由申请对用人单位的财产实施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在特定案件中,更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二、 司法实践中认定的免除财产保全担保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除了上述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对一些特殊情形下的申请人予以免除财产保全担保。例如:
1. 申请人提供其他足以担保的财产权利的
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查财产保全申请时,除了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之外,也会审查申请人是否拥有其他足以担保的财产权利,例如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供其他足以担保的财产权利,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免除其提供担保的义务。
2. 被申请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
如果被申请人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财产保全申请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免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义务。
3. 申请人情况特殊,确有困难,不采取保全措施将导致其合法权益难以实现的
例如,申请人为重病、残疾等特殊群体,无力提供担保,但其主张的权利明显合法,且不采取保全措施将造成其难以弥补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免除其提供担保的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 上述司法实践中认定的免除担保情形,人民法院在适用时应当十分谨慎,严格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避免因免除担保造成对被申请人不利的后果。
三、 免除财产保全担保的法律后果
如符合免除财产保全担保的情形,人民法院审查后,可以裁定准许申请人免除担保。免除担保后,申请人无需再提供担保,但其申请财产保全的其他条件,例如申请的合法性、请求的合理性以及证据的充分性等,仍需符合法律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免除担保并不代表免除申请人因保全错误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果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财产保全错误,申请人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申请人在申请免除担保时,仍需谨慎评估案件的风险,避免因保全错误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 结语
免除财产保全担保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准确把握法律规定的免除担保情形,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谨慎适用免除担保制度,以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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