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怎样收费
时间:2024-07-27
财产保全是一种法院在诉讼之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财产保全的收费标准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民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等相关规定来确定。以下是对财产保全收费的详细说明: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诉费规)第五十条的规定交纳申请费。申请费的标准为:
诉讼标的额不超过1万元的,为50元; 诉讼标的额超过1万元但不到10万元的,为100元; 诉讼标的额超过10万元但不超过50万元的,为200元; 诉讼标的额超过50万元但不超过100万元的,为300元; 诉讼标的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500万元的,为500元; 诉讼标的额超过500万元但不超过1000万元的,为1000元; 诉讼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为1500元。法院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后,需要执行保全措施。财产保全执行费由相关人员按照民诉费规第六十条的规定缴纳。执行费的标准为:
对于符合减收或免收财产保全费用的情况,根据民诉费规第五十一条和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收或免收费用。减收或免收的情形包括:
申请人生活困难的; 申请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损害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或者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 被申请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执行标的物明显少于执行费用的; 其他依法可以减收或免收费用的情形。财产保全申请费由申请人交纳。财产保全执行费由被申请人交纳,但也可由申请人垫交,垫交后可以请求被申请人偿还。
财产保全申请费和执行费的计算均以诉讼标的额为基础。诉讼标的额一般根据涉案财产的价值确定。对于金钱债务案件,诉讼标的额为债务本金加利息。对于非金钱债务案件,诉讼标的额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案情确定。
在申请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请求法院追加保全的,应当按照以上标准补交相应的费用。追加保全费用由申请人交纳。
财产保全申请费一旦交纳,原则上不予退还。但对于法院裁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或者申请人自行撤回申请的,可以申请退还财产保全申请费。财产保全执行费在执行完毕后,如果未发生实际费用支出,可以申请退还剩余的保全费用。
财产保全费用收费标准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级法院在执行中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财产保全费用是法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应当合理收费,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及时了解收费标准,避免因费用问题而影响财产保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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