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案件范围
时间:2024-07-27
**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101条规定了财产保全的范围,即在以下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一方当事人有抢夺、毁损、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或者有转移财产、造成其履行判决困难的可能; 当事人有履行法定义务能力,但拒不履行,或者有履行法定義務能力,但不能确定具体财产,或者有丧失或转移财产的可能,致使判决不能执行; 当事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全规定》)第1条进一步明确了财产保全案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请求给付金钱、物、票证、有价证券、汇票、支票,或者其他特定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诉讼; 请求履行房屋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或者其他合同约定义务的诉讼; li>请求判令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而实施的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的诉讼; 请求财产分割、共同财产分配的诉讼; 请求确定不动产权属,确认或变更不动产登记的诉讼; 请求破产的诉讼; 强制清算的诉讼; 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的诉讼。**实践中常见的财产保全情形**
除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外,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可适用财产保全的情形还包括: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合同关系,被申请人违约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且有履行法定义务能力,但拒不履行,或者有履行法定義務能力,但不能确定具体财产,或者有丧失或转移财产的可能;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申请人有逃避清偿债务的可能;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知识产权纠纷,被申请人有损害或转移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可能; 被申请人正在或可能实施违法侵权行为,需要为将来提起诉讼和执行判决保全证据。**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选择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措施:
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禁止处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财产; 禁止当事人转移或者变卖特定财产; 扣留、提取证据。**需要注意的事项**
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及时,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过程中均可申请; 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有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 财产保全应当适当,不得对其权利人造成不合理的损害。**结语**
财产保全制度是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理解和正确适用财产保全案件范围对保障司法公正至关重要。通过明确财产保全案件的范围,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为人民法院有效行使财产保全职权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和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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