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时申请财产保全规定
时间:2024-07-26
在商事交易实践中,由于交易双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因素的不确定性,一方当事常常担心对方在争议解决期间转移、隐匿、处分财产,导致其即使在仲裁中最终胜诉也无法获得有效执行,从而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我国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以便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将来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是指在仲裁程序启动前或进行中,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限制性措施,以防止其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从而保障将来仲裁裁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一种制度。财产保全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1.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财产保全制度能够有效防止被申请人在仲裁程序中恶意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保障申请人在仲裁中胜诉后能够获得实际的赔偿,维护其合法权益。
2. 保障仲裁裁决的执行:财产保全制度能够有效避免出现“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尴尬局面,保障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维护仲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3. 促进当事人积极和解:财产保全制度的实施能够对被申请人产生一定的经济压力,促使其积极应诉,并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和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可以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两者在财产保全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1. 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不直接受理财产保全申请,但可以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有关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的建议。仲裁机构在收到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建议的决定。决定建议的,应当将申请书、建议书、仲裁协议等材料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是财产保全的实施主体,对仲裁机构提交的财产保全建议,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必须有仲裁协议的存在:当事人之间必须就争议的解决方式约定采用仲裁方式,并且仲裁协议合法有效。这是申请财产保全的前提条件,因为财产保全是仲裁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只有在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该制度。
2. 申请人必须是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的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只能由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有效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提出,案外人无权申请。
3. 必须有明确的申请事项、理由和证据: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明确提出具体的财产保全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被申请人存在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转移、隐匿或处分的危险,足以危害将来仲裁裁决的执行。
4. 申请人需要提供担保:申请人需要提供与申请保全数额相当的担保,以防止其滥用财产保全制度,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其申请。
我国法律对财产保全的措施作了明确规定,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 查封:是指对被申请人的动产进行查封,禁止其转移或处分。例如,查封被申请人的车辆、机器设备等。
2. 扣押:是指将被申请人的动产或权利凭证控制在法院或指定的保管人手中,禁止被申请人处分。例如,扣押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股票账户等。
3. 冻结:是指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使其在一定期限内不能提取或转账。
4. 其他措施:除上述措施外,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例如禁止被申请人转移、抵押其财产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财产保全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如果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已经申请仲裁的,财产保全措施 shall 继续有效,直至仲裁机构作出裁决。
财产保全制度是保障仲裁裁决顺利执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仲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应当充分了解和利用该制度,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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