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财产保全通知书
时间:2024-07-26
(______)保财险损字〔______〕第______号
______(投保人/被保险人/事故相关人,以下简称“您”):
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您在______(事故发生地)发生的______(事故简要描述,如:车辆损失、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事故,我司已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到您/______(报案人)的报案,并已登记受理。
为维护您/我司的合法权益,尽快确定保险责任并进行理赔,请您妥善保管与本次事故相关的财产,并协助配合我司开展以下工作:
一、财产保全要求
1. 请您妥善保管本次事故相关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1)______(列明需要保全的财产,如:受损车辆/财产、事故现场痕迹物证、相关票据凭证等)
2. 未经我司书面同意,请勿对上述财产进行下列任何处置:
(1)修理、拆卸、改装、丢弃受损车辆/财产;
(2)破坏、移动、清理事故现场痕迹物证;
(3)处理、涂改、损毁相关票据凭证。
3. 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置,请您务必:
(1)在处置前及时与我司联系,并详细说明原因及拟采取的处置措施;
(2)尽可能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对财产现状进行完整、清晰的记录,并妥善保存证据材料,以便于我司进行查勘定损。
二、特别提醒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事实、加害人起算。但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事实、加害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依照本法第九章要求承担责任 persons 的具体情况,延长诉讼时效”。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依照本条规定作出核定后,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责任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受益人为获得保险金,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得合谋制造损害”。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可以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勘验、鉴定(以下统称检验、鉴定)。”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及发现保险事故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或者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保险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为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提供方便。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应当互相配合;对免除或者减少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5. 您应当积极配合我司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如实提供与本次事故有关的全部资料及证据,否则,我司有权根据保险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或减少保险金的给付。
特此通知!
______(保险公司名称)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本通知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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