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诉讼财产保全保函
时间:2024-07-22
一、前言
诉讼财产保全保函是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为保证在诉讼进行中被保全的财产不会被转移或变卖而向法院提交的具有担保性质的文件。其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二、保函的效力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诉讼保全中担保措施若干问题的通知》(鲁高法〔2009〕30号)第11条规定,对诉讼保全中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保函,应当准许办理保全措施。经当事人协商,且法院认可的保函,具有法律效力。
三、保函的类型
山东省诉讼财产保全保函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商业性保函:由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 非商业性保函:由个人或企业出具。四、保函的申请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保函。保函应符合以下要求:
须有明确的保证人、受益人、被保全财产范围。 须有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须有保全金额,金额不得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 须有保证期限,期限不得超过诉讼终结之日。五、保函的履行
保函一经法院准许办理财产保全措施,即具有法律效力。保函人负有按保函约定履行给付义务的责任。
被保全人(债权人)在胜诉后,可以凭法院生效判决向保函人(债务人)主张权利。保函人应按保函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否则被保全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六、保函的解除
诉讼财产保全保函在以下情形下解除:
法院撤销保全措施。 当事人达成和解。 保全期限届满且未经当事人续保。 被保全人放弃保全。 保函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七、保函的争议解决
诉讼财产保全保函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提起诉讼之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保函进行司法保全。
八、司法案例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终582号判决书: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后原告逾期不还款,被告申请人民法院对原告名下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法院受理后,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保函约定,如果被告胜诉,保函人应当向原告支付100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上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仍未履行判决,被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函。法院对该保函进行了司法保全,并责令保函人向被告支付1000万元。
九、结语
诉讼财产保全保函是诉讼中重要的担保措施,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选择信誉良好、资信可靠的保函人出具保函,确保保函的真实有效性。法院在准许保全措施时,应当严格审查保函的合法性,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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