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怎样办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19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为了保证申请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经常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变卖其财产,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法院可以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 查封被申请人的动产或者不动产 扣押被申请人的票据 禁止被申请人转让、变卖或者处分其财产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地或者所在地,以及请求保全的财产情况。同时,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性。例如,借贷合同、欠条,或者是证明被申请人正在转移或者变卖其财产的材料等。
法院在审查申请材料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准许或驳回申请。法院裁定保全的,应当立即执行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执行,由法院委托具有执行权的机关进行。
财产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为30天。经申请人的申请,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延期。人民法院保全被申请人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财产保全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或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责令提供担保:
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财产 依法可以扣押的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当事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法律规定需要扣押的其他财物第八十条 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
被保全财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交纳100元 被保全财产价值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交纳200元 被保全财产价值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交纳300元 被保全财产价值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交纳500元 被保全财产价值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交纳1000元 被保全财产价值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交纳1500元 被保全财产价值超过5000万元的,按照被保全财产价值的0.03%交纳申请财产保全同时申请采取下列保全措施中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措施的,仅交纳一种措施的案件受理费。
法院在办理财产保全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性 必要性 适度性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担保原则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冻结财产 查封财产 扣押财产 责令提供担保 禁止转让、变卖或者处分财产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必须有证据证明有财产遭受损失或者危险的可能 必须有被请求保全的财产需要采取保全措施,并且该财产能够明确具体 必须有请求保全的必要性财产保全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变卖或者处分 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设定权利负担 被保全的财产不得使用,但是有证据证明使用被保全的财产不影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允许使用 被保全的财产不能公开拍卖,但是经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予以公开拍卖,并将拍卖所得款项依法处理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