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的判例
时间:2024-07-18
一、财产保全判例综述
财产保全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保障胜诉方权益,防止诉讼标的物的转移、变卖、毁损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时,一般需要提供担保函。担保函履行条件一旦不成就,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判例,对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进行了细致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65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后,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后,当事人应当返还原物或恢复原状,并赔偿对方的损失。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规定明确了以下情形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三、最高人民法院案例
(2020)最高法民再154号
原告某银行诉被告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诉讼保全被告的银行存款,并提交了担保函。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某银行仍未返还原物。被告向法院申请解除担保函,法院裁定准许。某银行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原判正确,驳回上诉。
本案中,原告撤回起诉后,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原告作为担保人,应当返还原物或恢复原状。其未履行义务,由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2021)最高法民再244号
原告某公司诉被告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诉讼保全被告名下的一套房屋,并提交了担保函。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保全申请,法院撤销了财产保全裁定。被告向法院申请解除担保函,法院裁定驳回。被告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原判错误,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
本案中,原告撤回保全申请后,被告申请解除担保函,法院却驳回申请,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26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体现了对被告合法权益的保护。
四、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的程序
1. 主体
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的主体可以是被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也可以是担保人。
2. 条件
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当事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法院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法院已执行完毕胜诉判决。3. 程序
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申请书》,并附交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将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准许,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驳回。
4. 法院裁定
法院对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将作出裁定。裁定解除担保函的,被申请人应当返还原物或恢复原状。裁定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五、结语
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的判例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判例对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的条件、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法院的审理和当事人的维权提供了指导。当事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担保函不当履行而造成损失。同时,担保人也应当审慎行使权利义务,履行好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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