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函
时间:2024-07-18
函号:
日期: 年 月 日**致:**(申请人/法院)
**(案号: )**
**担保事项:**诉讼财产保全
**申请人:**(申请人全称及基本信息)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全称及基本信息)
**本公司作为保证人,就申请人(全称)与被申请人(全称)之间因(简要说明案件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 贵院/你方 出具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担保函,并承诺如下:**
**一、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
1. 担保范围:本保函项下的担保范围包括因 贵院/你方 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导致被申请人可能遭受的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所造成的财产价值损失、财产保管费用、财产贬值损失、以及因财产保全而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等。
2.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担保期间自 贵院/你方 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至本案终审判决生效之日止,在本担保期限内,无论本公司是否续保,均承担担保责任。
**二、保证责任的承担**
1. 若 贵院/你方 在本案终审判决生效后,判决申请人败诉,需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并由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而申请人未予以赔偿的,本公司依照 贵院/你方 的裁定或生效法律文书,在担保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 本公司在收到 贵院/你方 的书面索赔通知和生效法律文书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履行赔偿义务。
3. 本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进行追偿。
**三、保证期间**
本保证函自出具之日起生效,至 贵院/你方 作出解除、变更或撤销财产保全措施,或本案终审判决生效之日失效。
**四、争议解决**
因本担保函发生争议的,由保证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其他**
1. 本担保函一式两份, 贵院/你方 和本公司各执一份,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2. 本担保函的解释、效力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保证人:(保险公司全称及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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