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保全必须担保三分之一
时间:2024-07-16
诉讼保全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主要是被告)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申请人(主要是原告)的申请,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被申请人(主要是被告)的财产进行控制,以保障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的制度。该制度旨在保障债权的实现,维护司法权威,有效制衡当事人滥诉行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然而,诉讼保全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也面临着一些争议,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申请人是否必须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三分之一的担保。
一、 三分之一担保的法律依据及其局限性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诉讼保全担保的数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法院通常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0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16条的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部分地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形成了“三分之一担保”的做法,即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三分之一的担保。支持者认为,这种做法能够有效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既能防止申请人滥用诉讼保全制度,又能减轻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可能遭受的损失。
然而,“三分之一担保”的做法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1. 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可操作性不强。
2. 忽视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导致部分案件难以适用,例如对于一些数额巨大、案情复杂的案件,要求申请人提供三分之一的担保可能过于苛刻,不利于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 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完善路径
针对上述问题,完善诉讼保全担保制度势在必行,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明确立法,细化担保数额的确定标准。
建议在立法层面明确规定诉讼保全担保的数额标准,例如可以考虑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将担保数额与申请人请求保全的数额、案件的难易程度、被申请人可能遭受的损失等因素挂钩,设置合理的浮动区间,既要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避免对申请人造成过重的负担,以促进诉讼保全制度的公平、合理运行。
2. 加大对滥用诉讼保全行为的惩戒力度。
对于恶意申请诉讼保全、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滥用诉讼保全制度的行为,应加大赔偿责任的追究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例如,可以考虑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增加惩罚性赔偿条款,对恶意申请保全的行为予以严厉制裁, 以此来遏制滥用诉讼保全的行为。
3. 探索多元化的担保方式。
目前,我国诉讼保全的担保方式主要以现金、银行保函等为主,门槛较高,难以满足部分申请人的实际需求。
可以考虑引入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证担保等方式,拓宽担保渠道,为当事人提供更多选择, 降低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成本。例如,允许当事人以其财产权利(如股权、知识产权等)提供担保,或允许第三方担保机构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以降低申请人的担保压力,同时也能提高担保的效率。
三、 结语
综上所述,“三分之一担保”的做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交易安全,但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因此,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应不断完善诉讼保全担保制度,明确担保数额的确定标准,加大对滥用诉讼保全行为的惩戒力度,并积极探索多元化的担保方式,以更好地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保障诉讼保全制度的公平、高效运行,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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