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保全包不包括固定资产
时间:2024-07-16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或处分财产,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申请财产保全成为一项重要制度。那么,财产保全的范围究竟有多大?固定资产是否也包括在内呢?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一、财产保全的客体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情况紧急的,可以根据申请先行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后,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财产保全的客体范围十分广泛,只要是“当事人的财产”,且“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都可以申请进行财产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财产保全的对象包括当事人的财产和可能成为当事人财产的物。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必要限度。”
该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财产保全的对象,既包括“当事人的财产”,也包括“可能成为当事人财产的物”,例如被继承人死亡后无人继承的遗产,在继承开始前,该遗产就属于“可能成为当事人财产的物”,法院可以对该遗产采取保全措施。
二、固定资产是否属于财产保全的范围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较高,并且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固定资产一般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
从法律性质上来看,固定资产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且流动性较差,一旦被当事人转移或处分,将给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固定资产应当属于财产保全的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固定资产的保全也持积极态度。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明确,可以对被申请人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三、对固定资产采取保全措施的特殊性
虽然固定资产属于财产保全的范围,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固定资产采取保全措施仍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需要考虑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固定资产通常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工具,如果对其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可能会导致企业停工停产,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因此,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时,需要对保全措施的必要性、紧迫性进行充分的审查,尽可能选择对被申请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保全方式,例如,可以采取“轮候查封”的方式,允许其他债权人对同一财产进行查封,或者采取“限制使用”的方式,限制被申请人对财产的处分权,但允许其继续使用财产进行生产经营。
2、需要注意对固定资产的价值评估。固定资产的价值往往随着市场行情的变化而波动,因此,在采取保全措施前,法院通常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价值评估,以确定保全的数额。
3、要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保管需要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经验,如果保管不当,可能会导致固定资产价值贬损。因此,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委托专业的机构或人员对被查封、扣押的固定资产进行保管,以确保其价值不受到损失。
四、结语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作为保障胜诉权益的重要手段,其范围不仅包括流动性较强的财产,也包括固定资产。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固定资产采取保全措施需要考量其特殊性,兼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在适用该制度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审慎采取保全措施,以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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