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诉讼案件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13
**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财产保全**
**引言**
行政诉讼中,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诉讼措施,旨在防止判决执行困难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发生。本文将深入探讨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财产保全,包括其适用条件、申请流程、保全方式以及与执行异议的关系。
**适用条件**
行政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了行政诉讼案件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判决执行可能发生困难 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隐匿、转移、变卖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执行的行为判定判决执行可能发生困难的标准包括:
* 被申请人财产状况不明朗或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 * 被申请人经营状况不佳,资不抵债或即将破产 * 其他可能导致判决执行困难的事由**申请流程**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以书面形式提出 载明申请保全的理由、被保全财产的名称、地点和价值 提供证据证明满足适用条件申请应当向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保全的裁定。裁定应当附具理由。
**保全方式**
行政诉讼案件中,财产保全的方式包括:
* **冻结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金:** 限制被执行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账户中提取资金和转账 * **查封、扣押动产或者不动产:** 禁止被执行人使用、处分或者移动动产或者不动产 * **禁止被执行人出境:** 限制被执行人离开境内人民法院在决定保全方式时,应当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价值以及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综合确定。例如,对于价值较低的动产,可以采取扣押的方式;对于价值较高的不动产,可以采取查封的方式。
**与执行异议的关系**
财产保全是一种临时性措施,并不影响最终判决的执行。被执行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在收到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异议应当说明不符合保全条件的理由和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人民法院作出不准予执行异议裁定的,该财产保全措施继续有效;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执行异议裁定的,该财产保全措施自行解除。
**结语**
行政诉讼案件中财产保全制度的运用,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判决顺利执行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应当积极运用这一诉讼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同时,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财产保全申请,防止滥用保全措施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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