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上诉人财产保全
时间:2024-07-13
引言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为防止被执行人逃避、转移财产、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特殊情况下采取将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或者收入予以限制、扣押、查封、冻结等措施,以防止被执行人恶意处置、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其中,被上诉人财产保全是指在二审期间或再审期间,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中的被执行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上诉人在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之后,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被上诉人财产保全,以保证上诉案件的执行。
申请条件
上诉人申请被上诉人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已经提起上诉,并且上诉申请已经被受理。 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者毁损、弃置财产的行为,或者有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有证据证明上述情形存在的。 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申请程序
上诉人申请被上诉人财产保全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上诉状副本。 财产保全申请书,并说明保全的请求、理由和证据。 担保书,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以保证不因申请保全而造成被执行人损失,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如履行的企业出具的担保函或者保函。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审查并裁定。对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经审查后可以先予执行,但事后应当立即补办上述手续。
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合理确定保全金额或者范围。财产保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限制被执行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 扣押、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股票、债券等财产。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向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财产。 查封、扣押、提取、冻结被执行人持有股份的公司的财产。解除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及时审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的可能,必要时可以解除保全措施。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包括: 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判决、裁定履行义务的。 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证据证明采取保全措施不当的。 上诉被驳回、裁定撤销或者发回重审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原审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因财产保全措施遭受损失的,可以向申请人请求赔偿。
法律后果
对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
被执行人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如实提供财产线索,不得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毁损、弃置财产。如果被执行人违反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申请人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或者毁损、弃置财产的行为,或者有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如果申请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并对申请人处以罚款。
如果申请人因申请财产保全而导致被执行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注意事项
上诉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慎重,避免因不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而对被执行人造成损失。同时,上诉人应当积极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恶意行为,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申请被驳回。如果您遭遇被上诉人财产保全的情况,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您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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