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财产保全审批流程是什么
时间:2024-07-12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为了防止被告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的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的目的是确保判决得到执行,防止被告恶意处置财产,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诉讼财产保全审批流程
1. 申请
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原告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被告姓名或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li>请求保全的财产的名称、价值、数量、性质及所在地; 事实、理由和证据。2. 审查
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审查内容包括:
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否证明被告有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的危险; 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方式是否适当。3. 决定
通过审查后,人民法院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决定:
准许申请: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并指定被保全的财产、保全的期限、保全的措施及执行人。
驳回申请: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4. 执行
法院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的,应当立即通知原告和被告,并责令执行人执行保全措施。执行保全措施的主要方式有:
冻结银行存款
查封动产或不动产
扣押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限制出境
5. 解除保全
在以下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原告已经取得胜诉判决,并已执行完毕;
原告申请解除保全,并承担相应责任;
人民法院认为保全措施已无必要;
被告提供担保。
注意事项
原告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有转移、变卖或毁损财产的危险; 保全财产的范围和方式应与诉讼请求相适应,避免过度保全; 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免被告处置财产损害原告权益; 原告需承担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 被保全人不得处置被保全的财产; 有权利义务的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除或者变更财产保全; 对人民法院违法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可以提起申诉或者申请赔偿。相关知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