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调解书后能申请财产保全吗
时间:2024-07-11
在诉讼过程中,财产保全是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用于防止一方当事人处分或隐藏财产,以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然而,调解书作为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书,是否仍然允许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一直备受争议。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理论分析三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究,以期为相关当事人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财产保全的规定散见于多个条文,其中涉及调解的条文主要有第101条和第106条:
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在诉讼过程中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四)有证据证明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自己财产,或者有转移、转移财产权的嫌疑的;……” 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保全的范围不得超过申请的范围和数额。”从上述条文中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调解书后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这使得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分歧。
对于调解书后能否申请财产保全的问题,我国各地法院存在不同的见解和做法。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两种观点:
允许申请财产保全的观点:部分法院认为,调解书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并不能完全取代诉讼中的判决和裁定。因此,在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仍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对方当事人转移或隐匿财产,损害其合法权益。 禁止申请财产保全的观点:也有部分法院认为,调解书一旦生效,当事人之间关于争议标的物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已确定,不存在诉讼中的财产争议问题。因此,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再申请财产保全,否则将构成对调解书的执行障碍。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调解书生效后是否能申请财产保全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1条规定:“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这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支持禁止申请财产保全的观点。
从理论上分析,调解书后能否申请财产保全的问题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诉讼程序的终结:调解书的生效标志着诉讼程序的终结,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争议标的物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定。此时,申请财产保全的实质是启动新的诉讼程序,与调解书的终结性性质相违背。 执行与保全的冲突: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调解书。财产保全措施则是一种防止财产转移或隐匿的临时性措施,与执行的目的相区别。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明确的法律义务关系的情况下,再申请财产保全,会造成执行与保全的冲突,不利于诉讼秩序的稳定。综上,从理论层面来看,支持禁止申请财产保全的观点更具合理性。
综合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理论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调解书生效后是否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尚不明确。不同法院对此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倾向于支持禁止申请财产保全的观点。 从理论上分析,调解书生效后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诉讼程序终结和执行与保全协调的原则。因此,建议当事人在调解书生效后谨慎行使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诉累。如果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或隐匿财产的风险,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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